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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第六章   毕业证书验印与颁发
 
第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依据《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验印。
 
第十七条  验印后由各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向考生颁发《毕业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袋》(档案袋内包括以下材料:①关于寄发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的函,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和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同等效办。
 
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毕业生,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持报纸、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手续。
 
第七章   毕业证书认证查询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真伪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验。毕业生电子注册未上网前,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系统进行学历认证,并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具学历认证书。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审核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考生负   责、对自学考试质量和信誉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注册、审核、验印等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
 
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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