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即2017年11月5日前从事会计工作的,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财政部就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也明确关于会计工作年限的认定,应按照《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和《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3号)执行。依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一是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二是考生在会计人员管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