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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学时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市及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完善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达到职称申报规定年限,且申报当年及最近一年连续两年(当年申报时间在上半年的,连续两年时间可调整为最近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未达到要求的,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时间作相应延长。
 
省对职称任职资格申报另有规定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时,应从市登记系统打印并提交本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按规定需经过高研班培训才具备申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经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高研班学时登记材料。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七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监督。
 
市登记系统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识别码的监管系统,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登记情况、学时完成情况,以及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的学时数量前置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督。
 
用人单位、职称评审机构等在申报或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资格时,可以从市登记系统查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情况,以加强事前、事中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职称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登记细则》和各地实施意见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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