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范围和体制
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员及工勤人员,都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以不断提升道德素养、更新知识层面、拓展才干学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水平。
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的统筹实施;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管理和专业科目的培训实施;各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负责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方式和内容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职员,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换算为90学分。工勤人员只需完成30学分的公需科目培训。
集中培训时间大于或等于1天的内容,均可按继续教育流程申请报备。每一整天培训时间一般按6学时计算。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主安排学习时间,既可一次性完成,也可分期完成。
建立继续教育效果巡视、评估与激励机制,鼓励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向高端化和实效化提升。常规情况下,1学时记1学分。由国际、国内著名专家亲自授课的高级研修式培训班,其学分可加倍计算,即每1学时可记2学分。由省级专家亲自授课的培训班,每学时可记1.5学分。经过巡视与评估,认为培训效果不好的,每学时只记0.5学分。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两个科目不可互相替代。公需科目总计30学分,为全市统筹的必修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审美养育、传统文化、健康知识、市情市况等8个门类。每个门类设若干课题讲座,学员可以自选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考试考核,以完成规定学分。专业科目总计60学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发展趋势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确定,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形式和管理
接受继续教育,既可以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也可以经单位批准参加有关施教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境)培训、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以及其他形式的培训、进修,须事前报备,并于事后一个月内,按照流程,逐级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登记录入管理系统。鼓励各种形式的更新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管理。
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按照全市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要求于年初制定本行业、部门或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和任务,培训开始前两周填写《长春市继续教育办班计划报备表》,报送同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自主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检查巡视、监督指导,一般每期培训巡视2次以上。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培训单位应使用管理系统统一上报成绩学分,并同时生成《长春市继续教育参训人员成绩备案名册》,报送同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开发区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培训结果等规定的内容用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登记至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应当加强教学管理和考试(考核)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经考核评估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劣的,培训学分减半计算或不予接收上报登记。
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化建设。被确认为市及县(市)区级基地的分别由同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授牌。对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化管理,严格日常考评制度。每年年终对继续教育工作开展较好的基地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基地要进行诫勉教育,问题严重者实行通报及摘牌处理。
四、登记和使用
建立与继续教育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及工勤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奖惩、岗位聘用、职称、职级、技术等级晋升的必要条件。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查对验证。需要备存《继续教育证明》的,需使用管理系统打印证明文本,并到对应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验盖章。管理系统以年度学分形式,连续备案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及工勤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及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审批申报时,须附个人当年及前一年《继续教育证明》。当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人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晋升职称、职级和技术等级;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人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能续聘同级岗位;未连续完成前三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的人员,不得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级及技术等级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