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一)市人社局统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
(二)各区(市)县人社局、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
(三)经评估合格的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作为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积极参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四)各区(市)县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还可结合自身实际,围绕“5+5+1”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展一些具有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培训,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
五、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依据。
(二)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由其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验证、掌握使用。以个人公需科目学时以及相关专业科目学时为依据进行认定。学时记录以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完成时间计入当年有效学时,不得跨年。各区(市)县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三)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单位进行岗位聘用时,应将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重点工程,按照《成都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成办发〔2016〕52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已纳入目标考核。各区(市)县人社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按照季报、年报形式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二)为推进质量提升暨质量强市战略目标建设,按照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将质量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各区(市)县人社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要积极指导本辖区、本系统内质量人才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三)为确保继续教育学习任务顺利完成,市人社局将适时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附件:经评估合格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联系人: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丁纯
电话:61888115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3号楼2427室
电子邮箱:280771082@qq.com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人社函〔2019〕200号)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