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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南宁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0南宁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度南宁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司职〔2020〕3号

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律职办〔2020〕1号)、《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0〕13号)精神,现就我市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在南宁市内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所在执业机构已建立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专职律师。在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且具有事业编制身份(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可申报。

(二)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等有关范围、条件的规定,应严格把握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规定提供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2.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及以下职称。

3.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应符合破格条件要求,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并经职改办审核同意。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评审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违法违纪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期内的不得申报。

3.学历、学术水平、任职期限与技术业务能力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

二、申报途径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途径。

1.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申报,按照个人->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系列职改办的流程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身份性质,应按照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3.律师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1.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要对照国家、自治区相应的职称政策和评审资格,在申报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因申报个人上报申报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者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补充公示后再次上报。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20年9月30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申报人递交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的核对章。

4.思想政治、学历、资历、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申报条件以申报职称对应的评审条件为准。如缺少“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本人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的亲笔签名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2)学历材料要求(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申报人正式申报前应自行登录教育部学信网查询,对学信网能查询的学历,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对无法查询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现有职称证书(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可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如在申报系统中无法在线查询到现有职称证书的申报人员,需提供现有职称证书、批复文件或评审表等原件扫描件。

(4)社保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①申报人申报时在完成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后,点击“数据获取”可在“个人社保”栏目自动生成社保缴费证明提示。如申报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社保缴纳情况,申报人需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的扫描件。

②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或劳动合同上的用工单位不符时,经核实属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否则应提供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基于前述要求,中小企业的申报人,如其今年2月前已在现单位参保,无需提交缓缴证明;如为2月后聘用到现单位,须上传劳动合同证明相应工作经历,但其以前的工作经历仍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

(5)继续教育材料要求(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以及人社部门规定的2020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前,人社部门未组织开展的除外)。本行业规定的2020年继续教育任务应提供相关合格材料。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由评审系统通过网络共享识别,申报人可点击“数据获取”,在“继续教育情况”栏目自动生成考试合格证明提示。如发现申报系统无法自动识别其继续教育情况,申报人需将考试合格证下载上传到模板中的指定位置。

(6)论文著作情况(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取得现有职称后,论文著作应符合律师系列相关评审文件要求。公开发行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的期刊/期刊社查询栏目(http://www.nppa.gov.cn/nppa/publishing/magazine.shtml)进行查询。申报人需把查询结果截图和相关刊物内容扫描上传到《论文著作电子档案》模板中的指定位置。

(7)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号)精神,对申报人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8)主要经历情况。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从大中专院校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在不同时间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任职务或职称。

(9)业绩成果材料。

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10)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①申报人需提供上年度称职等次以上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②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律师系列评委会同意破格申报的文件及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③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

(三)其他。

除另有规定外,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转正定职及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条件和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试行)》(桂职办〔2017〕35 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22号)执行。

三、申报流程及推荐要求

(一)单位注册。

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要指定系统操作员(不超过2名)负责职称申报工作,并填写上传《关于指定“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系统操作员的声明》。操作员登录“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进行单位用户注册,并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单位信息。

登录“广西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人才服务->职称业务办理”完成单位注册。

(二)个人注册与申报。

申报人登录“广西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服务->职称业务申报”完成个人注册和个人材料申报。

(三)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申报审核工作,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中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给予综合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审议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单位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要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投票结果和公示情况。

4.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著作、论文等材料。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或者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主管部门的审核。

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五)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律师系列中初级评委会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采用“接一个、审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将审查无错漏的材料报市职改办。

2.律师系列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等报送评委会评审。要加强对无职称和破格申报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者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者越级申报。

3.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4.在律师系列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律师系列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名单报市职改办备案,如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材料准备及提交:2020年8-9月个人材料申报和单位审核阶段,个人提交材料及单位推荐截止时间:9月30日。

2.主管部门审查。2020年10月9日-15日为主管部门审查阶段,审查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5日。

3.缴费。申报材料经律师系列职改办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系统上缴纳评审费。缴费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0日。

4.评审实施阶段。2020年11月开展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进行公示。

5.结果公布及制发证书。2020年12月,市职改办集中审核,公布评审结果及制发证书。

(二)评审组织要求。

1.落实集体评议制度。严格落实评委集体评议制度,结合律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

2.律师系列职改办结合本地评审特点,科学规范组织评审工作。

3.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释等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4.注重把握评审质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以评审质量为核心,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评审通过标准,不片面追求通过率。

(三)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对社会进行公示(结果公告在南宁市司法局及南宁市律师协会网站),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市职改办备案。市职改办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审核确认后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建立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各系列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可以用于证明学术水平、技术业务能力,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

六、纪律要求

(一)坚决打击职称失信行为,严格倒查追责。申报人有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业绩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及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如责任人为中共党员,同时移交纪检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二)建立诚信档案。对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规定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大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 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申报人应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rsj.nanning.gov.cn ),按要求注册登录系统,填报相应信息,相应材料原件备查。

(二)根据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收费标准为: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申报人应登录申报系统或留意手机短信,了解是否通过审核;通过审核的,可按系统提示网上缴纳评审费。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职称业务咨询电话:3389112、3860012

系统技术联系电话:5666248

附件:1.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20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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