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各施教机构及全省执(从)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5号令)、《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中国药师协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国药协发〔2020〕1号)要求,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数将进行一定调整,结合实际,协会制定了《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关于2020年度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经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5号令)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中国药师协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国药协发〔2020〕1号)规定:全年要求90学时,3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计10学分;专业科目60学时,计20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内容
学习内容涵盖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
1.思想政治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涵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理论和建设,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等;
2.法律法规涵盖法律及其历史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等公共领域的法律法规等;
3.职业道德涵盖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素养等;
4.诚信自律涵盖信用体系建设、行为规范、自律承诺、公益服务等。
(二)专业科目内容
学习内容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领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1.专业领域法规涵盖卫生健康管理、药事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专业知识涵盖药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知识、药物治疗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与应用;
3.专业技能涵盖临床思维能力、处方调剂能力、药学咨询能力、药物治疗管理能力、药物治疗评价能力、采集与分析信息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发展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三、学时学分要求
全年要求90学时,30学分。
(一)公需科目30学时(每学时时长45分钟),计10学分。
(二)专业科目60学时(每学时时长40分钟),计20学分。其中:必修内容30学时,计10分,选修内容30学时,计10分。
四、继续教育方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方式
自2020年5月1日起,在人社部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执业药师公需平台(网址www.chinanet.gov.cn)或手机客户端免费学习,考核合格,授予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方式
1.必修科目:按照本辖区内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公布的“2020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计划的通知”选择不同的施教机构组织开展的网授、函授、面授及专项等培训,学习完成并考核合格,授予的学分经协会审核、认定后有效。
2.选修科目:
(1)中国药师协会、省级执业药师(药师)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
(2)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3)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
(4)发表论文、学术交流、专业译文、申请专利、讲学授课、论著教材、获奖等。
以上学习方式取得的学分,由本协会按照《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学分授予表》规定的程序审核、认定相应学分。
(三)特殊政策
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定点医院)的执业药师,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视同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由本协会按程序审核、认定相应学分。
五、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收费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六、特别说明
本通知与《云南省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