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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对象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

第四条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等,并实现实时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数据包括:压力、液位、温度、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负责对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定期组织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研究解决共性和个性问题;负责向各相关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示通报;负责市应急管理局视频专线和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账户和权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根据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量等因素,采取聘请第三方或其它方式,确定区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审核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向企业发布橙色、黄色预警警示通报。

第七条 燕山地区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区域,参照化工园区提级管理(以下简称“园区”),燕山安监分局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企业的实时监测和自动预警管控;负责确定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基础设施进行在线实时管控;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情况核实。

第八条 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主体,要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主体责任。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安排专人实时监测监控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负责预警信息的及时核实、消警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相关的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接入设备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负责及时更新“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

第九条 监控值守机构承担监测预警系统的监测监控值守职责。负责对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实时监测监控;负责抽查企业视频图像;负责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分级负责预警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类预警核查、处置情况;负责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定期收集整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情况。

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预警分级与处置

 

第十条 根据预警的分级,将预警信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

第十一条 企业预警等级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重大危险源固有风险、监测数据的平均扰动率、重复报警次数、点位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消警时长、最大报警持续时间等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要求,每天上午 10 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录入风险研判信息,进行安全生产承诺。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处置、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若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判定为事故,则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固有低风险,由企业强化管理,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关注。

第十五条 黄色预警属于一般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企业3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园区管理机构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关注;企业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24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

对未及时消警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向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

第十六条 橙色预警属于较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企业3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1小时内仍未消警的,园区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赴现场复核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企业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2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

对未及时消警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向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事后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属于重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企业 4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和园区管理机构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关注;企业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1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

对未及时消警的,市应急管理局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警示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应急管理局事后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系统安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企业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等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要及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申报,申请监测预警系统中停用相关监测预警设备,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或摘除安全仪表及自动化设备;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破坏、停用采集设备、无故停电、断网、离线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全市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系统中开设市局管理员、区局管理员、园区管理员和企业管理员四级用户。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和企业负责各自登陆密码维护;登录密码应包含字母、数字及字符,长度应在10位以上,同时账号密码需由专人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若需新申请(删除)账号,需由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向市级监控值守机构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应急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开通(删除)账号。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如需开展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可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由信息中心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区应急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监测预警系统使用问题,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信息中心反馈。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严禁擅自将系统数据和图像共享给他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预警等级划分基于风险分级理论及风险矩阵计算方法,与全国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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