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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19〕4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发〔2020〕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闽政〔2019〕5号)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闽教基〔2020〕29号)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进行过程性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社会文化素养和终身学习能力、自主发展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促进学校转变育人方式,提升素质教育水平,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发展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的指导,促进学生反思,明确发展方向,激发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二)坚持客观性。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做到事出有据、评价客观。
   (三)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建立健全公示举报制度、申诉复议制度、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可操作性。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要与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评价过程应简便、直观、易操作,实现评价操作与管理的信息化。
   三、评价内容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养成情况。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等专题教育情况,参加党团社团、主题班会等情况,遵守《中小学生守则》情况,反映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友善、团结互助以及责任担当等现实表现。客观记录学生品德日常表现和关键表现,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个人档案。
   (二)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等能力。重点记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必修课程、选择性必修课程成绩和选修课程(校本课程)修习情况,各学科必备知识、关键能力发展情况,特别是核心素养培养、优势学科学习、学业专业规划、实验实践操作能力发展等情况。
   (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卫生意识、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心理素质、安全素养等。重点记录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与健康课程知识掌握情况,1-3项体育运动技能发展水平,体育运动效果与比赛成绩,每天1小时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自我认知与发展规划情况,安全知识技能和安全行为习惯等。
   (四)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记录学生《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测试主要结果,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爱好与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经历与成果等。
   (五)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情况。重点记录学生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艺术、环境保护以及法治、科普、国防、安全、健康等各类主题实践情况,参加自然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体验类等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情况,每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次数、天数。
   (六)劳动素养。主要考察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等情况。重点记录学生树立劳动最光荣的观念,主动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情况,学时(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学分完成情况,注重课内外劳动过程和结果体现,真实反映学生个人生活事务处理,主动服务他人和社会,生产工具使用、相关劳动技术掌握以及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养成情况。
   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评价程序
   省级建设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管理系统)。各普通高中学校须在学生入学后在系统上为其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档案,及时录入学生各个维度在各学期的发展结果,学生毕业前汇总生成《福建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附后)。评价记录要遵循如下程序:
   (一)写实记录。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制订符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的学生成长记录册。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成长过程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入学生成长记录册。材料收集可以灵活采取文字、照片、录像等形式。
   (二)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和典型事实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重要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可信、有据可查。寒暑假材料计入下一学期。高中毕业前,班主任要指导学生在整理遴选材料的基础上撰写自我陈述报告(见表一)和典型案例材料(见表三),并撰写简要评语,客观、准确揭示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指出其发展方向和要求。
   (三)公示审核。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每学期末或次学期初,高中学校必须在班级、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将拟录入省级管理系统的学生综合素质信息内容(见表二)及其佐证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材料真实客观。开发电子化过程平台的地方或学校,可在其平台上对有关信息及佐证材料进行公示。
   (四)录入系统。学生等用户及时将经公示无异议的信息内容填入省级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位置,班主任及有关教师负责审核确认录入的信息。高中学校负责将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参加的校内活动情况等录入省级管理系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有关比赛、活动等成绩,按照主办层级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导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导入。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评价程序,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上学期相关信息核实与确认提交工作。信息确认提交后,学生、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按规定的权限,查看相关内容,但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须在公示后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审批后,上报设区市教育局复核把关并确认,省级进行抽查。
   (五)形成档案。学生高中毕业前,高中学校根据每学期录入的材料进行归类汇总,由省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福建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学生、班主任、校长签字以及高中学校盖章(见表四)后存入学生档案,并提供高等学校招生使用。
   五、材料应用
   (一)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展。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和自我管理,更好地发现自我、认识自我。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职业发展和生涯规划,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将作为学生高中毕业资格综合评判的依据。
   (二)推进普通高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引导高中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按照新课程方案要求,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强化学生终身发展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打牢学生成长的共同基础,加快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全面提升素质教育水平。
   (三)服务高校科学选拔人才。省教育厅通过省级管理系统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提供给高校,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各在闽招生高校应充分考虑我省城乡差异和不同群体学生特点,在招生章程中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规范、公开使用情况。
   六、制度保障
   (一)建立公示与举报制度。凡录入省级管理系统、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一切信息,都必须在适当的范围、以适当的方式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高中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发现不实信息可向我省教育考试院举报。
   (二)建立申诉与复核制度。学生对每学期生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和最终生成的《福建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接到申请后,要限时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学生。学生对学校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新进行调查、审核并作出最终复核结论。
   (三)建立抽检和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抽检制度,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的,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学生个人违纪舞弊行为多发的高中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发生集体性违纪舞弊行为的高中学校,通报并追究校长责任,学校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达标晋级评估和各类评优评先,已认定达标高中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达标称号;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评优评先。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和仲裁委员会,负责完善规章制度和监控评价过程,全面监督、指导学校做好评价工作,做好咨询、投诉、复核等事项的服务与处理。要加强督导,把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健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省教育厅委托省电化教育馆负责研制、开发、维护省级管理系统,保障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鼓励地方和高中学校自主研发应用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过程评价平台,由各地和学校自主管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性材料。省级管理系统免费提供数据上报接口,供地方和学校自主对接。
   (三)坚持常态化实施。高中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科学确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与复核工作。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能力。要坚持常态化实施,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材料、开展自我评价,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提升校长和教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高中学校要加强学习与研究,正确把握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等。要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为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全面实施。2018、2019级普通高中学生按《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基〔2016〕5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省(市、区)转学进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录入省级管理系统。其中,转入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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