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政策常见问答
问题: | 了解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政策的咨询电话? |
答案: |
咨询电话为:85371420。 |
问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谁所有?其管理原则是怎样的? |
答案: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 |
问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
答案: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
问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
答案: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具体数值为:不带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带电梯多层、小高层(中高层)、高层等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排屋、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答案: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
问题: |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具体程序怎样操作? |
答案: |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问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否退回给业主? |
答案: |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退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款额。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需要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如何实施? |
答案: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
问题: | 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是否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答案: |
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占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问题: |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项目需维修、更新与改造,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何特殊规定? |
答案: |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问题: | 产权不明确或属业主共有的物业,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由谁来行使表决权? |
答案: |
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可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