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政策问答
问题: | 了解物业管理政策的咨询电话? |
答案: |
咨询电话为:85371420。 |
问题: | “物业管理”如何定义? |
答案: |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
问题: | 物业管理活动中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
答案: |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动作开展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问题: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哪些部门参加,解决哪些事情? |
答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
问题: | 什么是业主? |
答案: |
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问题: | 业主应履行哪些义务? |
答案: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问题: | 物业管理活动中,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答案: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问题: |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答案: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问题: |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有哪几种? |
答案: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问题: | 确认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有哪些? |
答案: |
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问题: | 如何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 |
答案: |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问题: | 如何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答案: |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问题: | 非业主使用人是否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
答案: |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
问题: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谁承担?如何使用? |
答案: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
问题: |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如何备案? |
答案: |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下一篇: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政策常见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