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鹿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温州鹿城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就业补贴工作的通告
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开展2021年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温残联教就〔20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区2021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就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一)审核对象
鹿城区行政区域内2020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1年3月1日—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期。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审核流程
1.登录温州市残联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单位注册,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2.申报实行同级初、复审核。区残联劳服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短信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行打印《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出具确认证明。未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3.确认后的用人单位残疾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抵扣的依据。
(四)审核材料
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盖单位公章);
2.残疾职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用人单位人事进入《温州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打印实有人员在编证明;
4.对公帐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5.上年1-12月残疾职工按实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6.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网上自行申报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五)认定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人员。
2.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3.残疾人就业未满一年,可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5.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6.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对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区域内,已完成2021年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制度,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温残联〔2020〕28号)。
2.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残联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于每年的6月30日前自行申报《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三、联系方式
地址:学院中路307号,咨询电话:88309920。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pdf》(温残联〔2020〕28号)
温州市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