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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税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四、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目    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2
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7
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填报说明 9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18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21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24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27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30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34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36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7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9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52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56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60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62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69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79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83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87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93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94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97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101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105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106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10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11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表单编号表单名称是否填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5.《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7.《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2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29.《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3.《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3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行次类别项        目金    额1利润总额计算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2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3减:税金及附加 4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5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6减:研发费用(填写A104000)7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8加:其他收益9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0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1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2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13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14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5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6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7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8三、利润总额(15+16-17) 19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20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21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22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2.1+22.2+…) 22.1(填写优惠事项名称)22.2(填写优惠事项名称)23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24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8-19+20-21-22+23) 25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6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7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8五、应纳税所得额(24-25-26-27) 29应纳税额计算税率(25%) 30六、应纳所得税额(28×29) 31减:减免所得税额(31.1+31.2+…) 31.1(填写优惠事项名称)31.2(填写优惠事项名称)32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33七、应纳税额(30-31-32) 34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35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36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3+34-35) 37实际应补(退)税额计算减: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额 38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6-37) 39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40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41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42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43减: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44减: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45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8-42-43-44) 
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实际应补(退)税额等有关项目。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实际应补(退)税额计算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部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实际应补(退)税额计算”部分,根据具体项目填写。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具体情况;金融企业纳税人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具体情况;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具体情况。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具体情况;金融企业纳税人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具体情况;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具体情况。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销售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本行应剔除会计核算“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并减去“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中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
6.第6行“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
7.第7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财务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
8.第8行“其他收益”:填报纳税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金额。本行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计算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0.第10行“净敞口套期收益”:填报纳税人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行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1.第11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2.第12行“信用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3.第13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发生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14.第14行“资产处置收益”:填报纳税人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本行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5.第15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一般企业纳税人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具体情况;金融企业纳税人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具体情况;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具体情况。
17.第17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纳税人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一般企业纳税人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具体情况;金融企业纳税人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具体情况;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具体情况。
18.第18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9.第19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同时,在《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具体情况。
20.第20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具体情况。
21.第21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22.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2.1行、第22.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具体情况。
23.第23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具体情况。
24.第2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金额。
25.第25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同时,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项目的具体情况。
26.第26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分年填报具体情况。
27.第27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中填报具体情况。
28.第28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24行-第25行-第26行-第27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9.第29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30.第30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行×第29行金额。
31.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31.1行、第31.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和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
32.第32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同时,在《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填报具体情况。
33.第33行“应纳税额”:填报第30行-第31行-第32行金额。
34.第34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同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35.第35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同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36.第36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33行+第34行-第35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33行+第34行-第35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7.第37行“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预缴时已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
38.第38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36行-第37行金额。
39.第39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同时,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40.第40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同时,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41.第4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同时,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中填报具体情况。
42.第42行“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   %”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减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
43.第43行“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
44.第44行“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生的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特别纳税调整实际已补(退)所得税额。
45.第45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第38行-第42行-第43行-第44行金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8行=第15+16-17行。
2.第24行=第18-19+20-21-22+23行。
3.第28行=第24-25-26-27行。
4.第30行=第28×29行。
5.第33行=第30-31-32行。
6.第36行=第33+34-35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6行=(第33+34-35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7.第38行=第36-37行。
8.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第45行=第38-42-43-4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7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6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7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9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20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11.第21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12.第23行:
(1)当第18-19+20-21-22行≥0,第23行=0;
(2)当第18-19+20-21-22行<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23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8-19+20-21-22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8-19+20-21-22行<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23行=0。
13.第25行:
当第24行≤0时,第25行=0;
当第24行>0时,
(1)第24行≥表A107020第31行合计行第11列,第25行=表A107020第31行合计行第11列;
(2)第24行<表A107020第31行合计行第11列,第25行=第24行。
14.第26行=表A106000表11行第10列。
15.第27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6.第32行=表A107050第7行第6列。
17.第34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18.第35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19.第39行=表A109000第17+21行。
20.第40行=表A109000第18行。
21.第41行=表A109000第20行。
22.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42行=表A109000第23行。
23.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45行=表A109000第26行。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
5.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9.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0.第10行“销售材料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材料销售收入。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4.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5.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第21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22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第23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5.第25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9行。
2.第2行=第3+5+6+7+8行。
3.第9行=第10+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25+2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16行=表A100000第16行。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第3行“利息收入”: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资”:填报纳税人发放贷款及垫资的利息收入。
8.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9.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10.第10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银行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1.第18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取得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
13.第26行“其他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收入。
14.第27行“已赚保费”: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本年实际保费收入。
15.第28行“保险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
16.第29行“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公司或分入公司)从原保险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费收入。
17.第30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8.第31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保险企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第32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第33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损失以“-”号填列。
21.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22.第35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3.第36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24.第37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25.第38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6.第39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7.第40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8.第41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9.第4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8+27+32+33+34行。
2.第2行=第3+10行。
3.第3行=第4+5+…+9行。
4.第10行=第11+12+…+17行。
5.第18行=第19+26行。
6.第19行=第20+21+…+25行。
7.第27行=第28-30-31行。
8.第35行=第36+37+…+4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35行=表A100000第16行。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成本。
5.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6.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9.第9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0.第10行“销售材料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11.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材料销售成本。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形成的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14.第14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形成的包装物出租成本。
15.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16.第16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19.第19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0.第20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1.第21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2.第22行“赞助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支出。
23.第23行“罚没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支付的各项罚款、没收收入的支出。
24.第24行“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坏账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25.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9行。
2.第2行=第3+5+6+7+8行。
3.第9行=第10+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2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2行。
2.第16行=表A100000第17行。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支出”: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支出。
2.第2行“银行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发生的支出。
3.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4.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5.第15行“保险业务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
6.第16行“退保金”:填报保险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7.第17行“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8.第18行“减:摊回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9.第19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10.第20行“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1.第21行“保单红利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2.第22行“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3.第23行“减:摊回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第24行“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保险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支出。
15.第25行“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证券手续费支出和其他证券业务支出。
16.第26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
17.第30行“其他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支出。
18.第31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相关业务支出。
19.第32行“其他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0.第33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21.第34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22.第3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23.第36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4.第37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5.第38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6.第3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5+25+31+32行。
2.第2行=第3+11行。
3.第3行=第4+5+…+10行。
4.第11行=第12+13+14行。
5.第15行=第16+17-18+19-20+21+22-23+24行。
6.第25行=第26+30行。
7.第26行=第27+28+29行。
8.第33行=第34+35+…3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2行。
2.第33行=表A100000第17行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
说明
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事业单位填报说明
第1行至第9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第1行“事业单位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3.第3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4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第5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第7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行至第6行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8.第8行“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各项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9.第9行“其他”: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除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说明
第10行至第17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10.第10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1.第11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会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13.第13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14.第14行“商品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15.第15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16.第16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17.第17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18行至第23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8.第18行“事业单位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19.第19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0.第20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1.第21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2.第22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3.第23行“其他支出”: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19行至第22行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24行至第28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24.第24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5.第25行“业务活动成本”: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某项目活动或者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
26.第26行“管理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27.第27行“筹资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28.第28行“其他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7行=第8+9行。
3.第10行=第11+12+…+17行。
4.第18行=第19+20+21+22+23行。
5.第24行=第25+26+27+28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3+4+5+6行或第11+12+13+14+15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8行或第16行=表A100000第9行。
3.第9行或第17行=表A100000第16行。
4.第19+20+21+22行或第25+26+27行=表A100000第2行。
5.第23行或第28行=表A100000第17行。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第1行至第25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8.第26行第1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1列的合计金额。
9.第26行第2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2列的合计金额。
10.第26行第3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3列的合计金额。
11.第26行第4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4列的合计金额。
12.第26行第5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5列的合计金额。
13.第26行第6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6行第1列=第1列第1+2+…+20+25行。
2.第26行第2列=第2列第2+3+6+11+15+16+18+19+25行。
3.第26行第3列=第3列第1+2+…+20+24+25行。
4.第26行第4列=第4列第2+3+6+11+15+16+18+19+25行。
5.第26行第5列=第5列第6+21+22+23+25行。
6.第26行第6列=第6列第6+21+22+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6行第1列=表A100000第4行。
2.第26行第3列=表A100000第5行+第6行。
3.第26行第5列=表A100000第7行。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4.第4行“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合计金额。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金额。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金额的绝对值。
5.第5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10.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11行“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12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3行至第30行(不含第25行)填报。
13.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14.第14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金额。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金额。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15.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
16.第16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金额。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17.第17行“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70合计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70合计行第4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70合计行第5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70合计行第6列金额。
18.第18行“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19.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0.第20行“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1.第21行“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2.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23.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可填报。保险企业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A105060第6行第2列的金额;若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A105060第3行第2列+第9行第2列的金额。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金额。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24.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25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26.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27.第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8.第28行“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8010合计行第16+17列金额。
29.第29行“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30.第30行“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第31行“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2行至第35行的合计金额。
32.第32行“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0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0行第5列金额。若表A105080第30行第9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0行第9列金额。若表A105080第30行第9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0行第9列金额的绝对值。
33.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34.第34行“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若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金额。若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金额的绝对值。
35.第35行“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第36行“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7行至第43行的合计金额。
37.第37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7行第1+4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7行第2+5列金额。若表A105100第17行第7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7行第7列金额。若表A105100第17行第7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7行第7列金额的绝对值。
38.第38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10第24行金额。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10第24行金额的绝对值。
39.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项目第39.1行至第39.7行(不包含第39.3行)的合计金额。
40.第39.1行“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41.第39.2行“保险公司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42.第39.3行“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43.第39.4行“证券行业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44.第39.5行“期货行业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期货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45.第39.6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46.第39.7行“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金额。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金额的绝对值。
47.第40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金额。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金额。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48.第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49.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本行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债务核算,税收上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税收上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50.第43行“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51.第44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52.第45行“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53.第46行“合计”:填报第1+12+31+36+44+45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6+7+8+10+11行。
2.第12行=第13+14+…+23+24+26+27+28+29+30行。
3.第31行=第32+33+34+35行。
4.第36行=第37+38+39+40+41+42+43行。
5.第39行=第39.1+39.2+39.4+39.5+39.6+39.7行。
6.第46行=第1+12+31+36+44+4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第2列=表A105010第1行第1列;第2行第3列=表A105010第1行第2列。
2.第3行第1列=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第3行第2列=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3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4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
3.第4行第1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第4行第2列=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3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4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的绝对值。
4.第9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第9行第4列=表A105040第7行第4列。
5.第13行第2列=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第13行第4列=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6.第14行第1列=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第14行第2列=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3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4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的绝对值。
7.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0,第16行第3列=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0,第16行第4列=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的绝对值。
8.第17行第1列=表A105070合计行第1列;第17行第2列=表A105070合计行第4列;第17行第3列=表A105070合计行第5列;第17行第4列=表A105070合计行第6列。
9.保险企业:第23行第1列=表A105060第1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23行第2列=表A105060第6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23行第2列=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9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0,第23行第3列=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0,第23行第4列=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的绝对值。
10.第25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
11.第28行第3列=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
12.第32行第1列=表A105080第30行第2列;第32行第2列=表A105080第30行第5列;若表A105080第30行第9列≥0,第32行第3列=表A105080第30行第9列;若表A105080第30行第9列<0,第32行第4列=表A105080第30行第9列的绝对值。
13.若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0,第34行第3列=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若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0,第34行第4列=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的绝对值。
14.第37行第1列=表A105100第17行第1+4列;第37行第2列=表A105100第17行第2+5列;若表A105100第17行第7列≥0,第37行第3列=表A105100第17行第7列;若表A105100第17行第7列<0,第37行第4列=表A105100第17行第7列的绝对值。
15.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3列=表A105110第24行;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4列=表A105110第24行的绝对值。
16.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0,第39.7行第3列=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0,第39.7行第4列=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的绝对值。
17.第40行第2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3列=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4列=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的绝对值。
18.第46行第3列=表A100000第20行;第46行第4列=表A100000第21行。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项     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资产原值本年折旧、摊销额累计折旧、摊销额资产计税基础税收折旧、摊销额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累计折旧、摊销额1234567(5-6)89(2-5)1一、固定资产(2+3+4+5+6+7)**2(一)房屋、建筑物**3(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4(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6(五)电子设备**7(六)其他**8二、生产性生物资产(9+10)**9(一)林木类**10(二)畜类**11三、无形资产(12+13+14+15+16+17+18+19)**12(一)专利权**13(二)商标权**14(三)著作权**15(四)土地使用权**16(五)非专利技术**17(六)特许权使用费**18(七)软件**19(八)其他**20四、长期待摊费用(21+22+23+24+25)**21(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2(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3(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24(四)开办费**25(五)其他**26五、油气勘探投资**27六、油气开发投资**28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及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额大于一般折旧(摊销)额的部分(一)加速折旧(摊销)*28.1(填写优惠事项名称)*28.2(填写优惠事项名称)*29(二)一次性扣除(摊销)*29.1(填写优惠事项名称)*29.2(填写优惠事项名称)*30合计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本表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处理、纳税调整的具体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至第27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第28行至第29行: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8.1行、第29.1行……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以及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复填报。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同时适用多项政策,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优惠事项填报。
3.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行至第27行填报。
(二)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其中,“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及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额大于一般折旧(摊销)额的部分”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及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额大于一般折旧(摊销)额的部分”,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仅适用于“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及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额大于一般折旧(摊销)额的部分”,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列-第6列金额填报。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列-第5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8行=第9+10行。
3.第11行=第12+13…+19行。
4.第20行=第21+22+23+24+25行。
5.第28行=第28.1+28.2+…行。
6.第29行=第29.1+29.2+…行。
7.第30行=第1+8+11+20+26+27行(其中第30行第6列=第28+29行第6列;第30行第7列=第28+29行第7列)。
8.第7列=第5-6列。
9.第9列=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0行第2列=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
2.第30行第5列=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3.若第30行第9列≥0,第30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30行第9列<0,第30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2019年5月10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2018年。
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表A100000第24-25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8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第6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7.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纳税人;“电影行业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类型100一般企业200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30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400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500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600电影行业企业8.第8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9.第9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A100000第26行填报本项金额。
11.第11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12.第12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1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当第2列<0且第3列>0时,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当第2列≥0时,则第3列=0。
2.第10列第11行=第10列第1+2+3+4+5+6+7+8+9+10行;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10列第1行至第11行=0;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10列第11行≤第2列第11行。
3.第11列第11行=第11列第1+2+3+4+5+6+7+8+9+10行。
4.第12列第12行=第12列第1+2+3+4+5+6+7+8+9+10+11行。
5.第1行第12列=0;第2至10行第12列=第9列的绝对值-第10列-第11列;第11行第12列=第9列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第11行第2列=表A100000第24-25行。
2.第11行第10列=表A100000第26行。
3.第11行第11列=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表A100000第23行。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行次根据投资企业名称和投资性质填报,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2.第8行“合计”:填报第1+2+…+7行的第17列合计金额,若增行,根据增行后的情况合计。
3.第9行“其中:直接或非H股票投资”: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4.第10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5.第11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6.第12行“创新企业CDR”: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5)创新企业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7.第13行“永续债”: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永续债”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2.第2列“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被投资企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第3列“投资性质”:按选项填报:(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5)创新企业CDR、(6)永续债。
符合财税〔2014〕8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沪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税〔2016〕127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深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享受对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选择“(5)创新企业CDR”。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享受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选择“(6)永续债”。
4.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5.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6.第6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7.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0.第10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8列与第9列孰小值。
11.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2.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13.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4×12列的金额。
14.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1-13列的余额。
15.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16.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4列与第15列孰小值。
17.第17列“合计”:填报第7+10+1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列=第8列与第9列孰小值。
2.第13列=第4×12列。
3.第14列=第11-13列。
4.第16列=第14列与第15列孰小值。
5.第17列=第7+10+16列。
6.第8行(“合计”行)=第1+2+…+7行第17列合计。
7.第9行(“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8.第10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9.第11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10. 第12行(“创新企业CDR”合计行)=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5)居民企业持有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11.第13行(“永续债”合计行)=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符合条件的永续债”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至第13行=表A100000第22行下对应项目金额。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项    目金额(数量)1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3(一)人员人工费用(4+5+6)4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5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6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7(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8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9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10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11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12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13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14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15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16(三)折旧费用(17+18)17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18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19(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20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21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22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23(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241.新产品设计费25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26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27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28(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29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30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31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32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335.差旅费、会议费34(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35二、委托研发(36+37+39)36(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37(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38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39(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40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41(一)本年费用化金额42(二)本年资本化金额43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44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45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46减:特殊收入部分47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48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49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50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51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52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在无形资产形成年度,第2行至第39行应包含当年度及以前年度为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研发支出;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和形成无形资产之后的年度,第2行至第39行不包含该项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中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包含已经形成无形资产、在本年摊销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行+第7行+第16行+第19行+第23行+第34行金额。
3.第3行“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行+第5行+第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5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6行“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7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行+……+第15行金额。
8.第8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
9.第9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
10.第10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1.第11行“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费用。
12.第12行“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13.第13行“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第14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第15行“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6.第16行“折旧费用”:填报第17行+第18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17.第17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第18行“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第19行“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0行+第21行+第22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20.第20行“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第21行“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第22行“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第23行“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4行+第25行+第26行+第27行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24.第24行“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5.第25行“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第26行“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第27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第28行“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9行+……+第33行金额。
29.第29行“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第30行“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第31行“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第32行“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第33行“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34.第34行“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8行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孰小值。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3行+第7行+第16行+第19行+第23行)×10%÷(1-10%)。
35.第35行“委托研发”:填报第36行+第37行+第39行金额。
36.第36行“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第37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8.第38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39.第39行“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40.第40行“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金额。
41.第41行“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42.第42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43.第43行“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44.第44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第45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1行+第43行+第44行金额。
46.第46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7.第47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45行-第46行金额。
48.第48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
49.第49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
51.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行-第48行-第49行)×第50行金额。当第47行-第48行-第49行<0时,本行填报0。
52.第52行“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第47行-第48行-第49行≥0时,填报0;当第47行-第48行-第49行<0时,填报第47行-第48行-第49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行=第3+7+16+19+23+34行。
2.第3行=第4+5+6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3.第7行=第8+9+10+11+12+13+14+15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4.第16行=第17+18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5.第19行=第20+21+22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6.第23行=第24+25+26+27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7.第28行=第29+30+31+32+33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8.第34行=第28行与(第3+7+16+19+23行)×10%÷(1-10%)的孰小值。
9.第35行=第36+37+39行。
10.第40行=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第40行=第41+42行。
11.第45行=第41+43+44行。
12.第47行=第45-46行。
13.第51行=(第47-48-49行)×第50行;当第47-48-49行<0时,第51行=0。
14.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0;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第46-47-48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第51行=表A100000第22行下对应项目金额。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适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含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适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纳税人填报“小计”行时,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一般技术转让项目;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其他行次无需填报本列。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适用新政策)”和“2.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适用原政策)”。
(8)“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项目(适用新政策);2.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项目(适用原政策);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项目(适用原政策)。
(9)“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10)“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3.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减半征收”。
4.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9.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免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9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4-5-6-7+8列≤限额时,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限额部分的金额填入第10列);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如果本行第2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500万元;如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2000万元。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10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如果本行第2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500万元;如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2000万元。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填报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二)行次填报
1.第1行至第3行“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2.第4行至第6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3.第7行至第9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4.第10行至第12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符合规定年限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符合规定年限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或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或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5.第13行至第15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照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6.第16行至第18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7.第19行至第21行“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8.第22行至第24行“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9.第25行至27行“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10.第28行至第30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1.第31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十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以表样列示行次为例)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8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5行=第13+14行。
6.第18行=第16+17行。
7.第21行=第19+20行。
8.第24行=第22+23行。
9.第27行=第25+26行。
10.第30行=第28+29行。
11.第31行=第3+6+9+12+15+18+21+24+27+30行。
12.当第3列选择“免税”时,第9列=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0时,第9列=0。
第12行第2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9列=第4-5-6-7+8列;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9列=5000000。
第12行第2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12行第4-5-6-7+8列≤20000000时,第12行第9列=第4-5-6-7+8列;当第12行第4-5-6-7+8列>20000000时,第12行第9列=20000000。
13.当第3列选择“减半征税”时,第10列=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0时,第10列=0。
第12行第2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0;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第4-5-6-7+8列-5000000。
第12行第2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12行第4-5-6-7+8列≤20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0;当第12行第4-5-6-7+8列>20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第4-5-6-7+8列-20000000。
14.第11列=第9列+第10列×50%;当第9列+第10列×50%<0时,第11列=0。
(二)表间关系
1.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4行时, 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5行。
2.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4行时,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4行。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企业同时存在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两种情形的,应先填写本表的“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由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伙制)纳税人填报其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以上限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对于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填写本表第9行至第14行。具体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即填报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时填写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1×2行金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3.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3+4行的合计金额。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表A100000第24-25-26行-本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
6.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5行第1列;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6行第1列。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7.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大于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在本部分填报。
1.第9行“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本年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中分配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本年投资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抵扣投资额中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结转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资额。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资额合计,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结转两部分。本项=第10行+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实际抵扣的投资额,本行第1列为第9行第1列“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投资额”、表A100000第24-25-26行的三者孰小值,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本行第1列=第2+3列。
6.第14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大于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上述优惠合计额,带入表A10000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15行“合计”=第7+13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四)列次填报:第1列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整体情况,第2列填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部分,第3列填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部分。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1列=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1列=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时,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时,本行=0。
5.第12行=第10+11行。
6.第14行=第12-13行。
7.第15行=第7+13行。
8.第1列=第2+3列。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1列=表A100000第24-25-26行-本表第13行第1列;若表A100000第24-25-26行-本表第13行第1列<0,第6行第1列=0。
2.第15行第1列=表A100000第27行。
3.第13行第1列=本表第9行第1列、第12行第1列、表A100000第24-25-26行三者的孰小值;若上述孰小值<0,第13行第1列=0。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至第3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2.第4行“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5+6行金额。
3.第5行“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入。
4.第6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5.第7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8-9行金额。
6.第8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第9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8.第10行“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4÷7行计算后的比例。
9.第11行“本年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0.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判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11.第13行“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行的比例。
12.第14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本行无填报事项。
与计算研发费比例相关的第15行至第29行需填报三年数据,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报。
13.第15行“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25行金额。
14.第16行“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金额。
15.第17行“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16.第18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17.第19行“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8.第20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9.第21行“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0.第22行“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1.第23行“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2.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23.第25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实际发生额的80%可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26+28行)×80%的金额。
24.第26行“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25.第27行“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26.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27.第29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8.第30行“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5行4列÷第29行4列的比例。
29.第31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政策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额也在本行填报。
30.第32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的减免税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6行。
2.第7行=第8-9行。
3.第10行=第4÷7行。
4.第13行=第11÷12行。
5.第15行=第16+25行。
6.第16行=第17+18+19+20+21+22+24行。
7.第25行=(第26+28行)×80%。
8.第30行=第15行第4列÷第29行第4列。
(二)表间关系
第31行至第32行=表A100000第31行下对应的项目金额。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总体填报说明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其中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除本表第16行“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已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可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符合最新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中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或“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只享受集成电路项目所得优惠政策,无需勾选。
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集成电路项目所得优惠政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减免方式1” “减免方式2”…,并同时填报对应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2”。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人存在按项目享受优惠的情况外,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人存在多个项目的,应将所有享受优惠的项目减免方式等情况填入本表,项目数量可以增加。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
代码减免方式类型原政策新政策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110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24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30软件企业√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500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600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120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24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30软件企业√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500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600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13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13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300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50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40重点软件企业510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520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610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13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620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13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700项目所得十免(免税)√16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的企业)800企业五免(免税)√250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40重点软件企业900企业十免(免税)√16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的企业)2.“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五免”“十免”等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1.第1行“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2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大学专\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4行“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5.第5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6.第6行“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第7行“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8.第8行“其中:自主设计、自主开发销售及服务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企业: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9.第9行“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总数”:填报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数量。
10.第10行“其中:发明专利”:填报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数量。
11.第11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数量。
12.第12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填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量。 
13.第13行“是否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由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勾选。
14.第14行“是否按照开发、销售嵌入式软件企业条件享受政策”:由软件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勾选。
15.第15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领域表》中选择所属领域填入本项(下表部分软件名词涵盖范围可参考国家标准GB/T 36475软件产品分类)。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领域表
一、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一)高性能处理器和 FPGA 芯片;(二)存储芯片;(三)智能传感器;(四)工业、通信、汽车和安全芯片;(五)EDA、IP和设计服务。二、重点软件领域(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含工业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处理软件。(二)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数据管理(PDM)软件。(三)人工智能软件:人机交互、通用算法软件、基础算法库、工具链、机器学习、知识图谱、深度学习框架、自然语言处理软件、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通用及行业大模型。(四)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五)新兴技术软件:分布式计算、数据分析挖掘、可视化、数据采集清洗等大数据软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软件,超级计算软件,区块链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云管理软件,虚拟化软件。(六)信息安全软件: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密码算法、数据安全、安全测试等方面的软件。(七)重点行业应用软件:面向党政机关、国防、能源、交通、物流、通信、广电、医疗、建筑、制造业、应急、社保、农业、水利、教育、金融财税、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节能环保、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地理信息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八)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E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维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及相关云服务。(九)公有云服务软件:大型公有云 IaaS、PaaS 服务软件。(十)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 50%):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监控设备、电子测量仪器、装备自动控制、电子医疗器械、计算机应用产品、终端设备等嵌入式软件及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相关软件。16.第16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十免(免税)”时,本行无需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第16行=表A100000第31行下对应项目金额。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行次类别项目年度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当年实际可抵免税额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12345671抵免情况前五年度*2前四年度3前三年度4前二年度5前一年度6本年度*7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8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9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情况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9.19.29.3......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抵免税额时,按照“先到期先抵免”的原则处理。
(一)抵免情况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6行为本年,第5行至第1行依次填报。
2.第2列“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第6行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第31行余额。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表A100000第25行-第26行余额(2018至2023纳税年度)。
3.第3列“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当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专用设备可享受抵免优惠的投资额。
4第4列“当年实际可抵免税额”:填报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比例的金额。
5.第5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合计金额。
6.第6列“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第1行至第6行填报纳税人用于依次抵免前5个年度及本年尚未抵免的税额,第6列小于等于第4列-第5列,且第6列第1行至第6行合计金额不得大于第6行第2列的金额。
7.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填报第4列-第5列-第6列余额。
8.第7行第6列“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填报第6列第1行+……+第6行金额。
9.第8行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填报第7列第2行+……+第6行金额。
(二)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情况
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和可抵免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9.1行、第9.2行……填报专用设备的具体信息。同时新增多个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1.“投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
2.“投资额”:填报本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抵免比例”:填报纳税人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的抵免比例。
4.“可抵免税额”:填报“投资额”ד抵免比例”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6列≤第4-5列。
2.第7列=第4-5-6列。
3.第6行第3列=第9.1+9.2+…行“投资额”。
4.第6行第4列=第9.1+9.2+…行“可抵免税额”。
5.第7行第6列=第6列第1+2+…+6行。
6.第8行第7列=第7列第2+3+…+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6列≤表A100000第30-31行。
2.第7行第6列=表A100000第32行。
3.第2列=表A100000第30-第31行。
2018-2023年度:第2列=表A100000第25-26行。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需填报。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4列-第19列-第2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第26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表A108020第4+8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余额。当第3-4列<0时,本列填报0。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金额。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金额。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第23列-第25列金额。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按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填报。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按第11-12列金额填报。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按表A108030第13列金额填报。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3-4列,当第3-4列<0时,本列=0。
2.第6列≤第5列。
3.第7列=第5-6列。
4.第9列=第7×8列。
5.第12列=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
6.第13列=第11-12列。
7.第14列≤第13列。
8.第18列=第15+16+17列。
9.第19列=第12+14+18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第19列相应行次-第2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2列=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9列合计-第24列合计。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第26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3列=表A108010第18列合计-第26列合计。
3.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第8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4列=表A108020第4列合计+第8列合计。
4.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6列合计≤第5列合计、表A106000第9列第1行至第10行合计+表A100000第23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6列≤第1行第5列、表A106000第9列第1行至第10行合计+表A100000第23行的孰小值。
5.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34行。
6.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第23列相应行次-第25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0列=表A108010第13列合计-第23列合计-第25列合计。
7.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4列=表A108030第13列合计。
8.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5行。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包含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税后所得。
3.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10.第19列至第26列“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填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11.第19列“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已计入本年利润总额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
12.第20列“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本年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
13.第21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收入、扣除等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14.第2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9-20+21列的金额,若为负数则填0。
15.第23列“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本年营业利润按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包括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税额,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6.第24列“对应的股息所得”: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新增直接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7.第25列“对应的股息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新增直接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缴境外所得税,包含如下:
一是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是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
三是享受了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给予的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8.第26列“境外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小计”:填报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免税的境外所得金额,金额等于第22+24列。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5.第22列=第19-20+21列。当第19-20+21列<0时,第22列=0。
6.第26列=第22+24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3列各行-第23列各行-第25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3列合计-第23列合计-第25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4列各行-第19列各行-第2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4列合计-第19列合计-第24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2列。
3.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表A100000第19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8列各行-第26列各行=表A108000第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8列合计-第26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3列。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项目金额1一、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3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4二、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2+3)5其中: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6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4-5)×总机构分摊比例    %]7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4-5)×财政集中分摊比例    %]8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4-5)×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9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8×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10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11+12+13+14)11其中: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12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13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14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15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16四、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10)17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12)18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13)19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14)20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9-15)21五、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22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20+21)23七、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24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25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23-24)26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22-25)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6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4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5行的金额。
4.第4行“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行-第2行+第3行金额。
5.第5行“其中: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6.第6行“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规定比例的金额。
7.第7行“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规定比例的金额。
8.第8行“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规定比例的金额。
9.第9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实际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中填报具体情况。
10.第10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第14行金额。
11.第11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12.第12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14.第14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5.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6.第16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行-第10行的余额。
17.第17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6行-第12行的余额。
18.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7行-第13行的余额。
19.第19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8行-第14行的余额。
20.第20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9行-15行。
21.第21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行-第3行余额。
22.第22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17行+第18行+第20行+第21行金额。
23.第23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应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24.第24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总机构本年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
25.第25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填报总机构年度因优惠需调整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分配金额。本行填报第23行-第24行余额。
26.第26行“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第22行-第25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10行=第11+12+13+14行。
3.第11行=第5行。
4.第16行=第4-10行。
5.第17行=第6-12行。
6.第18行=第7-13行。
7.第19行=第8-14行。
8.第20行=第9行-15行。
9.第21行=第2-3行。
10.第22行=第17+18+20+21行。
11.跨地区转移类型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第23行=[(第6行+第7行)*20%+(第9行+第21行)*40%]*减征幅度的金额;跨地区转移类型为其他类型的,第23行=(第6行+第7行+第9行+第21行)*40%*减征幅度的金额。
12.第25行=第23-24行。
13.第26行=第22-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36行。
2.第2行=表A100000第34行。
3.第3行=表A100000第35行。
4.第10行=表A100000第37行。
5.第17+21行=表A100000第39行。
6.第18行=表A100000第40行。
7.第20行=表A100000第41行。
8.第23行=表A100000第42行。
9.第26行=表A100000第45行。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机构名称(盖章):                                                                   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摊比例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合计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情况_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情况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4.“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纳的所得税额。本项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4行“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6.“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本项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6行“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7.“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本项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7行“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8.“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本项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8行“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9.“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10.“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1.“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2.“分摊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摊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3.“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摊比例的金额。
14.“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5.“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减去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的金额。
16.“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列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列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17.“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减去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
18.“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和分摊税额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4.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分摊比例。
6.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7.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表间关系
1.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4行。
2.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5行。
3.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6行。
4.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7行。
5.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8行。
6.“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所有分支机构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汇总=表A109000第19行。
7.“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表A109000第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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