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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青海省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能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州)县及相关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省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地方相关税收法规、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完善税制、执行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管彩票市场。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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