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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宿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8宿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关于开展宿迁市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函》(苏财会函〔201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成相应学习考核内容,并同时参加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继续教育内容

内容分为: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其中:

1.企业类。学习内容为企业会计准则及实务、财税法规及涉税财务、内控规范及风险管理、投融资及管理会计

2. 行政事业类。学习内容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

必修课为学员必学课程,必须学习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学员修满规定学时后即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内容为必修课内容。选修课不列入考试考核内容,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学习需要自主选择。考试合格可打印培训合格证书(视同备案),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应在规定日期内完成。

四、学习形式与注册流程

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面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形式,会计人员直接登录宿迁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会计之家栏目——继续教育”进入,或直接登录“宿迁市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培训”(http://ce.esnai.net/c/accsuqian/)学习。未参加过继续教育的人员需注册后才可登陆,登陆方式:姓名+身份证号。

缴费操作流程为: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验证码,之后按照提示步骤向远程教育机构缴费20元,网上支付成功后可直接点击申请发票。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计算办法

1. 学分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 学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3.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或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4.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5.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6.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9. 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参赛规定折算学分。

10. 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培训或领军人才培训,并明确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由财政部门自动导入)。

六、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理时间及处理办法

1. 符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的人员,除了财政部门自动导入的,其他人员须携带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视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等),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网上信息更新和盖章确认手续。备案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2月20日(节假日正常休息)。

2.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七、继续教育管理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2018年继续教育开始之后将往年未修学分补齐。

2.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3. 取消当年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资格。

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年度备案情况将被记录到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财税部门监督检查依据,并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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