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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六、有关要求

(一)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远程教育、网络培训方式开展继续教育,不得开展线下集中培训。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布继续教育开展时间、形式、内容等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相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违反《办法》相关管理规定行为,或在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机构,不得承担继续教育任务,并由属地财政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和信用公示平台。

(四)2019-2020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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