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淮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淮财会〔2020〕7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培训方式
所有会计人员均可登录淮安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czj.huaian.gov.cn/),打开“网上办事”栏目下“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窗口,随时随地进入培训平台(平台咨询电话400-000-5300)。学习时间由系统自动计时,学完相关内容后方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成绩统一导入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通过“年度学习通道”进行补学补考。
培训流程:登录/注册(首次注册需选择学员类别:持证人员,非持证人员)——选择培训年度——网上支付——开始学习——课时完成——考试合格——打印继续教育合格成绩单(自己留存备查)——培训记录查询。
三、培训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策解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应用、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在平台推荐的课程目录中自行选择,学员需修满规定学时后方可申请考试,考试范围为所选课程内容。
四、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凡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可本人在系统中提出申请或由持本人身份证、成绩证明、证书、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会计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可本人在系统中提出申请或由本人带上相关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地财政部门一次性办理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学习期间如需办理,可持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视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五、组织管理及其他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淮安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网上缴费截止到11月10日,学习不得少于90学分。
(三)以前年度(2014年--2018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按原规定执行24学分制),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20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四)相关人员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网络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至截止日学员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习时间或考试未达到要求的,系统自动关闭且不保留相关学习记录,不予确认当年度继续教育课时。
(五)经网上考试合格人员,在2021年3月1日以后,还可以通过市财政局“网上办事”栏目下“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记录”窗口查询。查询网址为:http://www.hakjz.com/。
(六)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七)财政部门将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继续教育资格。
(八)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报考、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以往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须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以前年度的培训任务。
(九)请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姓名、身份证信息时必须与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核对一致,以避免因填错信息无法查询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十)请各县区财政部门按全市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淮安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