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腾冲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腾冲市财政局
腾冲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各会计人员: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3﹞16号)文件要求,现就腾冲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做以下要求:
一、适用范围
1.腾冲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腾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A类人员);
2.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B类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A类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B类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形式。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1.参加全国会计类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5.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6.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8.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完成时间。
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四、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学分计量标准详见《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继续教育登记
腾冲市财政局负责腾冲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给腾冲市财政局。
继续教育登记采取以下方式: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由培训机构统一向腾冲市财政局申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人员参加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由会计人员在90日内向腾冲市财政局申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形式,应如实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在90日内向腾冲市财政局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也可参加财政部和云南省财政厅认可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网站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对在非财政部和云南省财政厅认可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或学习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类课程(如考前辅导类课程)的,将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六、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申报/申请材料
(一)参加全国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人员应在考试成绩查询网站上打印出个人考试成绩,作为继续教育完成申报材料。
(二)参加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人员应提供培训/会议通知、日程表的传真件或复印件、报名回执(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作为继续教育完成申报材料。
(三)在指定刊物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或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会计人员应提供刊物或书籍的原件,作为继续教育完成申报材料。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会计人员应提供由学校出具加盖公章的成绩单,作为继续教育完成申报材料。
(五)参加远程网络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当在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或通过相应课程考试以后打印出相关凭证,作为继续教育完成申报材料。
(六)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参加腾冲市市内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负责向腾冲市财政局申报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应当向培训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详细信息。参加腾冲市市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的,参训会计人员应当提供培训机构颁发的会计继续教育合格证,作为继续教育完成申报材料。
(七)到腾冲市外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应在单位领导批准其外出学习后3个工作日内到腾冲市财政局进行外出学习备案,提供培训通知、出行审批表、日程表等证明材料。并在在学习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学习情况的上报。未在参加学习前完成外出学习备案的,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他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一)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财政部门备案。腾冲市财政局将在腾冲市人民政府网站及腾冲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一周,必须将本次培训报备申请(含其他相关材料)、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授课教师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报腾冲市财政局审核备案,认可后方可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当在15日内按规定将考试/考核合格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数据)上报腾冲市财政局。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腾冲市财政局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三)腾冲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类专业会议,应在培训/会议开始前三日,向腾冲市财政局申请备案,并在结束后15日内按规定将相关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数据)上报腾冲市财政局。
1. 继续教育培训。申请备案材料:培训通知及日程表(加盖培训单位公章),承担授课教师的姓名、职务、职称,培训人员签到册,培训的主要内容(含课件、教材等),培训时间、地点,参训人员个人信息。
2. 会计类专业会议。申请备案材料:会议通知及日程表(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的主要内容(含会议记录等),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个人信息。
(四)腾冲市财政局将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机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五)腾冲市暂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他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到腾冲市财政局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并取得相关资质。
八、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和云南省财政厅正在建设完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请各会计人员抓紧时间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同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并请随时关注腾冲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
(二)每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自当年1月1日起开始,至当年12月31日结束。请各会计人员安排好自己的继续教育学习计划,确保在12月31日前完成学习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审核。腾冲市财政局不再每年专门发文提醒。
腾冲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人员和会计继续教育管理的股室为会计股,联系电话:0875-5182173。腾冲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腾冲财政。
腾冲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