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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3〕44号

各市、州、省管市、林区财政局,各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鄂单位、省属企业:

为促进我省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22〕50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应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包括: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提前完成信息采集,首先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官网,首页下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由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一)网络教育

会计人员自行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官网首页下方“湖北省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在省财政厅公开招标选定的3家网校中任意选择报名,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缴费后即可开始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系统将自动登记学分。会计人员学习后需对每门课程进行评价打分,省财政厅将根据分数高低定期对课程进行改进和优化。

(二)面授教育

中央驻鄂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可对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开班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PDF格式)上传至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单位统一将培训照片、签到表、培训小结、学分认定登记表等资料(电子文档)上传至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省直及中央在鄂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管理),系统将自动登记相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三)视同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形式继续教育的,由会计人员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折算该学员继续教育学分。

三、继续教育时间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开始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统一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2023年已在各市州、区县报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学分记录将由属地财政部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统一导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还未报名参加2023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报名参加所在市州、区县组织的继续教育,也可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我省对会计人员2018年以前年度(含2018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会计人员未完成2019年-2022年四个年度继续教育的,可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选择网校进行补学。2024年6月30日之后,我省不再开展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学。

四、继续教育学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1学时=3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记录当年度有效,过期不补。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及当年符合折算条件折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五、继续教育内容与层级

(一)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

2.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热点五个科目。主要内容有: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体系建设、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新时代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新中国会计发展沿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及基金类会计制度、农村会计制度、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内部控制理论与应用、财务管理理论与应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实务应用、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可持续信息披露研究动态、审计基础知识、金融基础知识、财政金融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

(二)学习层级

继续教育学习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主要适用于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级主要适用于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向上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的规定,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具体包括:

(一)经省财政厅招标选定的2023-2025年度的网络培训机构(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省财政厅备案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培训机构;

(三)经所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且具有相应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继续教育管理主体责任,组织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的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讲,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服务,督促用人单位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所属财政部门要扣减其信用得分,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应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已将省直部门(单位)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之一,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绩效考核。

(三)会计人员应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将继续教育作为自我提升与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人才选拔、培养、表彰的必要条件。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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