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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应收结算担保金账务处理

期货公司应收结算担保金账务处理

应收结算担保金
 
一、本科目核算分级结算制度下结算会员(包括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下同)按照规定向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结算担保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结算会员向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划出结算担保金时,按划出的结算担保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结算担保金时,按划回的结算担保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算会员计提结算担保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宣告或划回结算担保金利息时,按宣告或划回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被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动用充抵其他违约会员的风险时,结算会员按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分摊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本科目;结算会员应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有关金融工具信用减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该债权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时,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向违约会员追索成功后,结算会员按收回金额中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冲回相应的减值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账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被动用的结算担保金最终确定无法收回时,结算会员应按确定无法收回的金额与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的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结算会员尚未从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收回的结算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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