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常见问答
1.近期“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有何安排?
答:春节后暂缓开展 “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主题日现场招聘活动。市本级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发布招聘岗位信息的网站地址、微信号和微博如下:
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春节后暂缓开展各类现场招聘活动,现场招聘活动改为网络招聘活动。求职人员可通过关注南京市人才市场服务中心微信号、登录南京人才服务平台(http://218.94.85.5.ipv6.nanjing.gov.cn:8315/ww/wwbaindex.html)、各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的公众微信号或网站查询岗位信息。企业可通过各区企业服务群报名参加各类招聘活动。
近期主要招聘活动安排:一是拟于2月下旬推出“宁聚计划”2020年新春网络招聘会暨“南京都市圈”首届人才交流服务周活动。二是拟于2-4月,联合在宁53所高校举办“宁聚计划”2020年上半年江北、仙林、江宁地区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暨南京市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
南京各区网络报名及联系方式
3.我市有哪些公共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平台?
答:南京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供求等信息发布平台如下:
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该如何办理录用手续?
答:疫情期间所有单位用工登记相关手续均可“不见面办理”。其中:
具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CA证书的用人单位,自行在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m.mynj.cn:11097/)办理单位用工登记业务。
无CA证书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南京市单位就业登记花名册》(加盖公章)照片和录用人员名册导盘文件,办理单位用工登记业务。
单位录用人员变更、续签业务,按正常业务材料准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照片及表格电子档(Excel格式)办理。
已就业登记未参保人员的就业登记删除,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单位用工登记删除记录单》照片办理。
在实现了就业登记、参保登记一体化办理的机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一体化办理就业和参保登记。
注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做好纸质材料的归档保存工作,疫情结束后可能视情况补交纸质表格。
5.疫情期间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可以“不见面办理”吗?
答: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m.mynj.cn:11097/)办理,或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社”板块的 “失业人员网上登记”功能办理。
6.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该怎么办?
答: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的,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社”板块的 “灵活就业网上登记”功能办理。
7.如果对单位用工登记(俗称录用、录用备案、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登记等事项不清楚的,该如何咨询?
答:疫情期间,为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南京市所有就业和失业登记相关业务均实现“不见面办理”。如果您对具体办理方法存在疑问,建议先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咨询。
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机构
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如何办理?
答:可通过“我的南京”APP -“智慧人社”板块中“就业服务”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入口办理。
9.用人单位岗位、社保补贴业务怎么办理?
答:根据补贴申请流程要求,2020年一季度这两项补贴于2020年4月1日起申请,目前办理流程和材料暂无变化。
1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有变化吗?
答:申请2020年一季度社保补贴,于3月25日起申请办理,办理流程和材料不变。
11.疫情期间如何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答:基层平台通过短信、互联网、广播等多种线上方式,向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帮扶政策和就业岗位信息,让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得到就业援助帮扶。
12.青年大学生开业补贴是否正常受理?
答:青年大学生开业补贴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社栏目,全天候正常受理。
13.创业担保贷款可否实现“不见面”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实名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首页右上角“用户登录”,进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在线提交申请。
14.青年大学生优秀项目如何申报?
答: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专栏-南京人才服务平台进行日常申报,按季度进行评审,我局将根据疫情情况,采取妥善的评审方式。
15.《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如何申领?
答:《青年大学生创业证》申领采取线上办理方式,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专栏-南京人才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查看申请进度,由审核人员电话告知证件编号,用于政策审核。
16.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补贴政策有何申报渠道?
答:高校毕业生可登录以下链接查询“宁聚计划”相关扶持政策内容(http://218.94.85.5.ipv6.nanjing.gov.cn:8315/ww/e/c/wwec_cont.html)。涉及的相关补贴可通过下载“我的南京APP”,进入“智慧人社”或“宁聚计划”中进行申报。
17.暂缓开展各类现场招聘活动期间,企业如何发布线上招聘岗位信息?
答:暂停开展各类现场招聘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nanjing.gov.cn/)专题专栏的南京人才服务平台申请发布企业招聘岗位信息,经审核后的企业招聘岗位信息也会同时发布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njrcsc123)及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机构的微信公众号或网站上。
18.流动人员档案代理相关业务如何在线办理?
答: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nanjing.gov.cn/)专题专栏的南京人才服务平台,进入线上“档案服务”栏目,可办理代理单位开户、开具调档函等档案相关业务。
19.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培训如何进行?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用工实际情况,改进优化培训方式。在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前,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活动(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涉及与职业培训机构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取消。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积极推行职业培训领域“不见面”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岗前培训(以工代训)、岗位技能提升等补贴政策,推动劳动者技能提升、企业稳岗保产、社会安全稳定。
20.企业针对新招聘人员、转岗人员开展培训,如何办理?
答: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线上培训、师带徒等方式开展岗前培训的,当年内给予企业150元/人的岗前培训奖补。企业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nanjing.gov.cn/)进行岗前培训开班备案、考核申报和补贴申领,无需见面,一网通办。
在线办理方式: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用户登录(输入企业社保账号、密码)-职业培训鉴定-岗前培训开班备案-岗前培训学员名册管理-岗前培训班级考核申报-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申请。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低保对象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未就业高校毕业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企业采取班组长(师傅)岗位辅导、分散方式进行的以工代训性质的培训活动,按规定给予企业300元/人的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办理方式同企业岗前培训。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与前述岗前培训奖补不重复享受。
21.企业如何吸纳大学生、失业青年等群体开展就业见习培训?
答:企业吸纳毕业前6个月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来企业开展3-12个月就业见习,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nanjing.gov.cn/)在线办理见习培训相关申报确认手续,见习学员可登录“我的南京”手机APP完成见习报名、见习确认等手续。
在线办理方式:(1)企业: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用户登录(输入企业社保账号、密码)-见习服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师资申请-见习岗位申请。(2)见习学员:登录“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就业服务-见习培训报名。
22.企业职工个人是否可申报培训补贴?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申报培训补贴按照“非急缓办”的原则处理,特殊情况可放宽补贴申报时限。
23.培训工种为企业急需或培训量较大但自身无法开展,怎么办?
答:对企业急需或培训量较大且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职业工种特别是防疫医用产品生产企业的培训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动员组织优质培训资源提供培训指导、设备支持、技术保障等服务,企业可联系市、区人社部门,联系方式见下表。
24.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能力考核还开展吗?
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全市与技能人才评价有关的任何评价和认定工作。恢复时间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
25.已经完成鉴定全过程的证书还可以继续领吗?
答:一是各区、机构证书领取:先致电市鉴定中心综合科联系核实证书情况(电话83615612、83376850),确认后由市鉴定中心安排证书邮寄。二是个人申领全省统考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保安员),同样先致电综合科核实个人证书情况(电话83376850),确认后留下准确邮寄地址(邮寄证书收件人须为获证本人),由市鉴定中心安排邮寄。
26.在“隔离”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对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对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是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三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处理。
28.落实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复业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处理?
答:企业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1)延迟复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延迟复工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4)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9.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劳动报酬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0.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经批准开工的企业若当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应如何发放?
答:除正常支付工资外,对于当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日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1.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已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排庭怎么办?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排期的庭审、调解等各项仲裁活动,依法予以延期,具体延期时间以本委另行通知为准。
32.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怎么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参加庭审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正常参加庭审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审理。
34.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时限内审结案件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止审理的,中止审理期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案件的审理。
35.当事人如何申请不见面调解?
答:如有纠纷需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可以优先通过江苏省人社厅官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ipv6.nanjing.gov.cn)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先行申请调解,或拨打12333申请网上调解。
3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具企业无违规证明?
答:无违规证明开具业务正常受理,可通过网络或现场(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4楼综合科)办理。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扩散,建议以企业账号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进行网上开具。
3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举报投诉?
答: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业务正常受理,可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办理(按照管辖权原则,分别在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扩散,建议个人通过拨打投诉举报热线“12333-2-5”或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进行举报投诉。
38.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调整?
答: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调整业务正常办理,可通过网络或现场(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4楼案审科)办理。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扩散,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电话和邮寄的方式申请办理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调整业务,需要提供材料的由用人单位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联系电话:025-86590980,邮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4楼案审科。
39.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处置劳动保障监察简易案件?
答: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扩散,以方便劳动者与企业为首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便化。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网络、电话、微信、传真等手段,进行沟通调解,力争少见面或不见面达成劳资双方和解,减轻双方维权与被维权成本。
4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擅自提前复工应如何处理?
答: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中均未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赋予此项职能,劳动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反映,也可向市(区)疫情防控企业专项组(牵头单位为工信局)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41.员工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企业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系不可抗力因素,非员工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复工,其责任不在于劳动者,也不在于企业。此时,企业可以优先考虑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或者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若劳动者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无法复工,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42.如何理解“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跨统筹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等业务事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答:(1)对未及时办理参保的,可予以补缴,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补缴的,期间发生的医疗、工伤费用予以零星报销,相关待遇按正常缴费处理。
(2)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止造成多缴费的,可予以退费。
(3)对未及时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不受影响,基本养老金按规定予以补发。
43.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单位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向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在南京市注册参保单位,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m.mynj.cn:11097/commlogin/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申请”登记手续后,可在“工伤认定信息进度查询”查询到确认申请相关信息。
对其他工伤认定申请人员,已开通全市工伤认定服务窗口电话(详见附表),接受电话报告登记工伤认定申请。
44.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申报如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如何开展?
答: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可在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nj.jszwfw.gov.cn.ipv6.nanjing.gov.cn)-南京政务服务旗舰店-行政确认-工伤认定办理申报。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安全,减少人员聚集,杜绝交叉感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于2020年1月29日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暂停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通知”公告。同时,原定于2020年2月份的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面诊)工作予以延期。具体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另行电话通知。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咨询电话:025-84707724
45.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人可以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精神,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人员有两类:一类是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的相关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另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各级卫健部门负责对以上人员分类的界定,统计确定后做好发放。
46.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如何开展?
答:为切实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此前已发布公开招聘公告的部门(事业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可结合工作需要实行线上报名和线上资格审查,一律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相关调整事项由招聘部门(事业单位)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47.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拟招聘但尚未启动实施的,应如何做?
答:拟招聘尚未启动实施的,均延期进行。其中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等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线发布招聘公告,网上报名结束后,采取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方式进行,可采取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招聘,相关进人手续可待疫情过后补办。
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紧急补充医护等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开展线下招聘的,在实施过程中,招聘组织单位应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联系会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过程安全防护。
48.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特殊工时许可、劳务派遣许可、集体合同审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等业务如何申请办理?
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特殊工时许可、劳务派遣许可、集体合同审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等业务已实现全程“不见面”审批,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南京市旗舰店-市人社局相关事项页面(http://nj.jszwfw.gov.cn.ipv6.nanjing.gov.cn/jszwfw/bscx/itemlist/fr_index.do?webId=2&deptid=allbm),进行在线申请并提交材料,审批结果通过快递方式反馈。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热线:025-68505223、025-68788192。
49.来宁落户技术技能类人才的技术技能证书认证如何在线办理?
答:持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证书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技能类人才,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南京市-个人服务-人才引进-人才专区事项清单页面(网址:http://49.65.0.177.ipv6.nanjing.gov.cn/njzwdt/njzwfw/pages/rczq/rczqtasklist),选择相应事项提交认证申请,人社部门将“不见面”办理,如通过认证还将快递寄送认证书。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5-68505223或025-68788192。在我市无工作、无社保、无房产的技术技能类人才可在“我的南京”APP中选择“政务服务-人才落户”功能直接进行落户申请。
50.职称初定业务可在线办理吗?
答:2020年度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申报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m.mynj.cn:11097/commlogin/)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职称申报(初定)栏目在线提交。
51.继续教育专业课如何在线学习?
答:可通过关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njrcsc123)或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专题专栏的南京人才服务平台,进入线上“教育培训”栏目,报名参加市人才中心网上继续教育专业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