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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100问

87、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技能人才储备计划如何实施?

根据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结合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编制全市技能人才急需紧缺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培训合格的,纳入全市技能人才储备库,并根据培训工种、等级和就业状况给予培训补贴。对青岛市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外地培训机构组织青岛市城乡劳动者实施赴外地培训,经培训合格并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八类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

 

88、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以及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本市劳动者;(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本市劳动者;(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本市劳动者;(4)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本市劳动者;(7)外地迁入本市的无业人员;(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89、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请失业登记的人员,分别持以下材料,本市户籍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到常住地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失业登记申请:(1)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2)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常住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3)已办理解聘备案人员的《失业登记通知单》;(4)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证明;(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6)个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失业登记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指导个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向非解聘备案人员发放《失业登记通知单》。根据申请人已参加职业指导情况,予以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备注:非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

 

90、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91、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2、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两表格和职工个人档案,到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移交个人档案并申请核定本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期限,领取《失业登记通知单》并转交劳动者。

个人持《失业登记通知单》、户口簿和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办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015年1月1日起,个人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居住证明(常住地辖区内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住协议),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常住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本人可在常住地的街道(镇)或社区(村)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93、失业人员常住地变更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常住地发生变更的,可持新的有效居住证明,到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94、如何按季申报失业保险金?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只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的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当季失业保险金,由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按月比对申领人信息,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在每季度其它月份中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在新增当月或次月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本季度相应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对失业人员未按时在每季度第一个申报期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且暂停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在季度内第二个月又按时申领的,应同时补办上一月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个人连续两个月无故未按时申领的,其未申领的剩余失业金予以封存,待个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累计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95、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96、每次失业,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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