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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惠民政策问题解答

98.劳动合同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间的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两个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约定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此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00.哪些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1.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02.哪些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答:(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10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举证责任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一般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4)当事人不能按规定充分举证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04.对哪些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立案查处?

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105.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答:举报是指非涉案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劳动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或者递交举报书面材料,提供与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举报人口头举报和电话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接待室的值班人员应当如实笔录。举报人通过信函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106.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及处理案件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107.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108.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其他

 

109.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行休假政策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文件规定:(1)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10.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没休假怎样补偿?

答: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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