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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应当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当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加强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见习培训协议,由见习基地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办。

第二十三条  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培训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办:

(一)无故缺勤连续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需要延长的,经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并报区(市)见习办备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人员可随时办理派遣就业手续。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当及时填写《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并报见习基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见习基地应当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作为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聘用在本单位见习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聘用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可合并计算工龄。见习毕业生的留用情况以用人单位《参保证明》记录为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支付的见习补贴、培训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见习基地必须为每个见习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见习基地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货币性补贴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见习人员补贴发放实行备查制,见习基地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备查:

(一)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书;

   (二)见习人员花名册(必须经主管部门盖章);

(三)见习人员补贴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见习人员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六章 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条  各见习基地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期生活补贴,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基地工商注册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地)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补贴;对年度见习毕业生达到20人及以上,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基地,财政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市财政分别按照见习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30%给予区市奖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奖励的见习补贴采用提前拨付办法,年初,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年度见习计划人数,按照补助预算总额下达指标文件。年底,根据各区(市)实际接受符合财政补贴见习毕业生的数量,核算补贴总额后,按照因素法结算。

第三十二条  见习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全额垫付,见习结束后,由见习人员填写《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习基地填写《XX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拨付汇总表》,报区(市)见习办审核。各区(市)财政部门将市财政的补贴和本区市财政所承担的补贴,拨付到区(市)见习办,由区(市)见习办向见习基地发放。

第三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专项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年度见习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七章 见习基地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见习基地实行考核制度,各区(市)见习办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见习基地考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成效显著的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在就业见习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见习基地,一经发现,应当收回“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追回已发放补贴,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指纳入全日制统一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中专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用人方式实行派遣制的单位可以申请建立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可以委托其派遣服务机构管理,日常管理和资金补贴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4日。对本办法执行前已在我市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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