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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本市改派至外市

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在外市落实用人单位

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其中,在省外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需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三)外市改派至本市

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市或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四)申请回生源地手续

青岛生源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及入学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外地生源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其中省内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六、户口迁移与落户手续

毕业生毕业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一)青岛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落户

    未落实就业单位,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见附件)、户口迁移证、入学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派遣期内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就业毕业生落户

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在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生源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派遣期内专科学历已就业毕业生落户

1.毕业生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的,在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及派遣手续后,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正规就业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持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签满两年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缴满两年的“个人参保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审核手续。

在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就业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以上流程及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审核手续。

属本市生源毕业生回生源地落户的,直接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2.在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和平度市就业的,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超出派遣期已就业毕业生落户

    报到证派遣到用人单位,且一直在报到证派遣单位工作,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及派遣期内未办理落户,现需补办落户手续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持报到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在青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落户证明信到市或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报到实施细则》(青人字〔1999〕141号)、《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实施细则》(青人字〔1999〕143号)、《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4〕16号)、《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100号)、《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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