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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青岛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驻青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对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青政发〔1997〕153号)规定,参加我市农工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前已退休、执行最低养老金标准的人员,其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三、这次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分别按以下程序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制调整养老金的微机程序,由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数据,经企业或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核对无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的养老金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人事管理系统”传送的养老金标准或增长金额为依据,经过人员信息比对建立对应关系、确定退休人员所属社保统筹层次及代发银行后,将数据转换接收到“社保一体化管理系统”中,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由退休待遇审批部门按照青岛市退休待遇标准核定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调整补发。

四、各区市、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将增加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鲁人社发[2016]33号关于⒛⒗年调整退休大员基本荞老金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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