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铜陵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铜人社〔2018〕4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县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统一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7】183号)及《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2015】1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原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提高17元/人·月。提高标准所需资金,除由省财政承担的50%外,原铜官山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由辖区承担。其它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特此通知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