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 网址 > 社保查询网址 > 广东社保查询
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2020珠海市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22、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后可按规定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但享受孕产费用待遇最多不超过2次。

23、哪些医疗费用是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1)不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费用。(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3)因发生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4)境外(含港澳台)的生育医疗费用。(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24、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答:参保职工怀孕后,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25、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费用结算。
 
26、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费用,在费用发生当年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参保职工在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相应医疗服务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7、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不需要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答:参保职工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无需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费用,在费用发生当年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据实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费用,在费用发生当年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80%支付。
 
28、参保职工的哪些费用需要拿到经办机构报销?
答: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在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2)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3)因特殊原因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未能实现联网结算。
 
29、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 本人社会保障卡;(2)出院小结/记录;(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4)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0、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计生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2)出院小结/记录;(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4)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31、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产假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珠海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4)参保职工出院小结/记录。

32、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计生津贴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珠海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4)参保职工出院小结/记录。

33、参保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孕产费用待遇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 本人社会保障卡。(2)出院小结/记录。(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4)结婚证及其配偶身份证。

34、生育保险待遇有没有支付期限?
答:生育保险待遇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24个月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工伤保险类

1、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哪些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可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 上一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gzlss.hrssgz.gov.cn

    下一篇:广东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登录入口

  • 相关推荐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