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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社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湖南省人社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要求,统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有关情况如下: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从2022年开始,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政策。

二、政策内容及解读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含原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国有农垦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职工(雇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这意味着原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国有农垦企业等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从2022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16%的全国统一费率执行,单位职工(雇工)个人缴费比例按8%执行。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国有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由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调整到60%。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既是维护政策统一规范需要,也是保障参保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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