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公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呼和浩特市决定对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9月1日起施行。
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40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本市行政区城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280元。
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的,重度残疾(一、二级)居民,在校(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中属于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的,每人每年180元,差额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补助缴费;
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除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外,还需由个人足额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部分,2021年度财政补贴部分按照每人550元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