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根据市政府通知,自9月5日起我市起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限制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
二、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查验购房人的户口薄、结婚证、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等证件(证明)原件,对《申报表》进行核实,并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我中心。
办理存量住房买卖过户手续时,购房人应向我中心提交《申报表》、购房人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三、购房人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我中心将参照市国土房产局、市地税局《关于建立厦门市购房人信用档案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3〕288号),建立购房人信用档案,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暂停网上签约功能,并同时上报市信用办。
四、交易时间的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