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 网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厦府办〔2016〕154号),我市执行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限制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
 
二、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购买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等证件(证明)原件,对《申报表》进行核实,并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我中心。
 
办理存量住房买卖过户手续时,购房人应向我中心提交《申报表》、购房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三、开发企业应合理定价,自觉接受国土房产部门的指导;对符合预售申请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一次性申请预售,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我中心将参照市国土房产局、市地税局《关于建立厦门市购房人信用档案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3〕288号),建立购房人信用档案,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暂停网上签约功能,并同时上报市信用办。
 
五、交易时间的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10月7日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 上一篇:厦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相关推荐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