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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改委网站:http://yndrc.y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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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九)增加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行代建制工作的职责。

(十)增加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的职责。

(十一)加强规划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生产力和空间发展布局、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十二)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统筹经济运行调节工作,及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拟订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全社会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执行效果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和省投资及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对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安排中央分配的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拟订上报和管理国外贷款规划和建设项目,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政策,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行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和实施意见,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有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综合管理,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负责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负责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受理省级重大专项规划和州(市)、县(市、区)跨区域规划的立项申请,负责牵头编制起草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和衔接州(市)、县(市、区)总体规划,负责拟订省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省级专项规划草案,负责专项规划的相关协调和衔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部分省级专项规划,负责其他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中长期规划等与省中长期规划的衔接,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云南省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按照规定权限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重要商品储备规划,负责组织重要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分析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参与非公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按照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交通战备、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交通战备与交通建设的关系,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交通战备、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云南省参与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工作,拟订参与国际区域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

(十四)承担云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云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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