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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办事指南

海南省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办事指南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领其他指标?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

2、我国驻外外交人员、人社部、教育部及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

3、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登记;

4、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一方;

6、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

7、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

8、2018年5月16日0时起,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满足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9、小客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本省区域内发生变更,拟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二、其他指标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符合《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申请。

(二)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查验所需证明文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职能部门公章。省调控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登陆指定网站查询审核结果。

(三)领取。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可到指定网站下载或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三、申请其他指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申请其他指标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登记证书(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服务窗口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3、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二)我国驻外外交人员、人社部、教育部及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申请其他指标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2、返琼证明材料(海南户籍或者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三)新增专用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 ,申请其他指标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登记证书(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服务窗口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例如救护车由卫生局出具等等);

4、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车提供);

(四)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申请其他指标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或非个人本人经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营运车辆,出具相应的材料,例如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一方,申请其他指标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2)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六)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申请其他指标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婚情形:

(1)离婚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2)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

(3)财产分割证明(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有效文书);

(4)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2、继承情形:

(1)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继承类的有效文书;

(2)放弃声明公证书(有法定继承人作了自愿放弃声明的需要提供公证证明);

(3)赠予合同公证书(在法定继承人员之间有赠予行为的,必须出具公证处出具的赠予合同);

(4)继承遗嘱(在法定继承人员之间有作出遗嘱行为的,必须出具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证明);

(5)继承人身份证明;

(6)被继承人的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

(7)死亡证明;

(8)户口注销证明(如果没有,则可提交被继承人的户口本,并须加盖公安部门的“注销”章)。

(七)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申请其他指标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服务窗口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3、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复(重组、改制需要提供);

4、上级单位的调拨证明(调拨需提供);

5、单位上下级关系证明材料(调拨需提供)(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无法进行划转或调拨);

6、单位重组小客车业务受理回执/车辆过户小客车业务受理回执(定编单位须提供);

7、原公司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8、车辆信息列表(两台车以上需提供,列表信息中包括车牌号码、原车单位,转入单位)。

(八)被盗抢小客车申请其他指标,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立案)证明;

2、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已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证明(盗抢车辆信息查询表);

3、单位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或非个人本人经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5、被盗抢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九)小客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本省区域内发生变更,拟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申请其他指标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拟迁入地的居住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是什么?

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省调控办在各市县车管部门开设服务窗口,各服务窗口均可受理其他指标申请,但其他指标的申请审核和证明文件的出具,均由省调控办办理。

各服务窗口地址及受理电话详见网站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各市县调控服务窗口地点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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