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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市采用网络信息化方式管理学籍。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辖区内学校和学生的学籍管理;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七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凡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入学。边远农村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第八条  合理划定入学范围。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初中,可实行多校划片、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确定划片方式和范围要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审慎论证。

第九条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区(县)域内不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的户籍学生,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就读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第十一条 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对口招生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廉(公)租房住户、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规模招生。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需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公开招生计划、入学程序、划片范围等招生信息。学校应在每年7月20日前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领取入学通知。

第十四条 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本招生片区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大班额”,着力消除“超大班额”,提倡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六条 入学新生需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学校协助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动员学生入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生基本信息(附件1),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班主任协助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第十九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二十一条  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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