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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复学

(一)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因出国等原因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3),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三)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四)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附件4),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四条  借读、辍学

(一)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等,可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子女也准予借读。

(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原则上在所读学校取得正式学籍,不予借读。

(三)申请借读的学生,由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借读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5),并经原学校、借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

(四)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借读学生电子学籍由原学校管理,纸质学籍档案随学生由借读学校管理。借读学生原则上回原校参加毕业考试,由原校颁发毕业证书。

(五)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和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配合做好辍学学生的动员返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升学、毕业

(一)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二)学生在小学、初中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和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毕业证书。

(三)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学校颁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六条 其他异动

(一)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二)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四)学籍档案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因转学、升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发生变化后,原就读学校应将学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转至新就读学校。原就读学校保留必要的备份档案。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七条  奖励

(一)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县(自治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彰、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经过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

(三)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存入纸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

(一)学校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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