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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卫生健康委网址:http://wsjkw.n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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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卫生健康委联系方式

电话 : 0951-5054084

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01号

宁夏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委)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规划自治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携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自治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爱国卫生政策。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和资格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机构的政策建议。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
 
(十)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保障全区干部、人才健康的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和自治区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宾客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指导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卫生健康委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宁夏,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中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自治区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自治区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银川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银川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厅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厅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厅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
 
5.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承担机关、援外医疗队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咨询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完善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自治区儿童免疫与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医政药政管理处。拟订全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药物制度和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承担自治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全区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运行评价、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落实家庭医生制度。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区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局。承担全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拟订全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区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妇幼健康处。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五)健康综合处。承担健康宁夏和健康产业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自治区健康宁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健康扶贫工作。
 
(十六)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和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七)宣传与健康促进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八)对外交流合作处。承担全区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
 
(十九)中医药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机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临床用药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保健局 (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保障全区干部、人才健康的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承担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和自治区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协调等工作,承担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宾客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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