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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杭州市2019年初定认定职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杭州市2019年初定认定职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初定认定职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初定、认定职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2.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申报初定或认定助理级以上职称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二、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定
 
1.取得中专学历(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均指毕业,下同)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均指毕业,下同)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均指毕业,下同)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6.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7.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二)认定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职称。
 
3.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职称。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5.二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教3年以上,并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园丁、教坛新秀和学生最喜爱的教师等称号。
 
6.三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
 
三、坚持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原则
 
对全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推荐工作,且应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统筹开展。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审批单位发文公布和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申报初定中级职称人员,应准确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3)。
 
四、审批单位
 
中级职称审批单位为市人力社保局,初级职称审批单位为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
 
五、申报材料
 
(一)《初定职称申请表》或《认定初级职称申请表》一式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应原件扫描后上传)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材料:
 
(1)国内大专以上学历(不含技工院校学历)人员应提供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均应为直接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的PDF电子文档。
 
(2)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人员应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6)技工院校毕业人员应提供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jxzs.mohrss.gov.cn)查询结果截图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3.现职称证书(仅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申请认定员级、助理职称人员提供)。
 
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仅按“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条件认定助理工程师人员提供)。
 
5.杭州市参保记录。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可通过杭州市职称系统(以下简称“市职称系统”http://hzzcpd.zjhz.hrss.gov.cn)直接获取。另外,还可通过浙里办、杭州办事服务、支付宝等APP或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zjhz.hrss.gov.cn)等网站下载参保证明并上传市职称系统。
 
6.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现履行期内的合同应提供,之前的合同如无法提供,可用能反映当时工作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替代。
 
7.职业资格证书。有准入要求的职业,如教师、新闻记者、新闻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律师、公证员、兽医等,申报助理级以上职称时应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报送流程
 
1.网上注册。申报人点击市职称系统——个人登录,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并实名认证的账号完成登录后,按以下原则完善账号归属部门信息:民营企业等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市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按隶属关系选择上级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区、县(市)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选择相应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
 
2.网上申报。申报人网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且在工作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网上报送。
 
3.网上预审。审批单位对网上材料和申报条件进行预审。
 
4.纸质表格报送。仅预审通过人员需要报送纸质表格,即《初定职称申请表》或《认定初级职称申请表》,以及《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仅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时提供,下同)。《初定职称申请表》或《认定初级职称申请表》应通过市职称系统在线打印,并与《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一起按纸质表格报送时间要求,送纸质表格受理单位。
 
5.纸质表格受理。中级职称纸质表格可由归属部门或就近由附件4所列各区、县(市)中级职称纸质表格受理单位受理。初级职称纸质表格受理工作由相应审批单位确定。
 
中级纸质表格受理单位通过市职称系统下载纸质表格受理人员清单,并根据清单做好纸质表格受理工作。
 
6.表格存档。审批单位网上批准后,申报人登录市职称系统下载打印《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备案表》,本人签名后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七、有关要求
 
1.工作计划。我市2019年职称初认定工作一般以月度为周期进行。我局将及时在市职称系统发布中级职称初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在市职称系统等平台发布初级职称初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
 
为确保市职称系统顺利调整过渡,今年初级职称初认定工作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季度以后。
 
2.受理审核。受理单位要认真核对纸质表格上的水印。审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审批,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应通过市职称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考试专业不初定和认定职称。对国家和浙江省设有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即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档案和卫生技术),或部分专业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即工程技术和工艺美术系列中,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机动车检测维修、通信工程和工业设计等专业)不初定和认定职称,即从事以上专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考试取得职称。
 
4.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初定和认定。
 
5.转岗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转专业技术岗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可以根据本人学历、资历条件等申报初定或认定相应职称,转岗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6.公务员。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初定和认定职称。
 

附件:1.初定部分中、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2.可认定的初级职称
 
3.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4.各区、县(市)中级职称纸质表格受理单位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8日
 

附件1
 
初定部分中、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序号

中、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初定中级

所学专业要求

初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1

工程技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从事矿物勘探和开采,产品开发和设计、制造,建筑、交通及其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的技术人员。不含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医疗器械、机动车检测维护、工业设计等国家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理学、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参考目录可见市职称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2

社会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3

自然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4

自然科学研究(专利助理研究员、专利研究实习员)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5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助理讲师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无。

6

技工学校教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申报助理讲师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7

技工学校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无。

8

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在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9

实验技术(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实验技术相关的专业。

10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申报二级播音员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广播电视播音专业相关的专业。

11

体育教练员(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教育学门类中体育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体育教练相关的专业。

12

农业技术(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兽医资格。

农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农业技术相关的专业。

无。

13

新闻专业(记者、助理记者,编辑、助理编辑)

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申报人员应取得新闻记者资格。

文学门类中新闻传播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

14

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献信息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管理、古籍保护研究、综合管理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管理学门类中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业。

15

文物博物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人员。

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文物博物专业相关的专业。

16

群众文化(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等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群众文化专业相关的专业。

17

美术专业(三级美术师、美术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的管理、研究和实践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美术馆、纪念馆、书画院等美术机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艺术学门类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美术实践与理论类和美术馆管理类专业相关的专业。

18

艺术专业

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艺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无。

19

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不含工业设计等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艺术学门类中美术学、设计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20

律师专业(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四级律师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律师专业相关的专业。

21

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申报四级公证员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公证专业相关的专业。

注:一个级别只能初定一次。


附件2

可认定的初级职称

序号

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说明

1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从事矿物勘探和开采,产品开发和设计、制造,建筑、交通及其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的技术人员。不含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医疗器械、机动车检测维护、工业设计等国家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2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3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4

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研究实习员)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5

小学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无。

可按规定认定。

6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助理讲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7

技工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申报助理讲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8

技工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9

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

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无。

可按规定认定。

10

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11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申报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12

体育教练员(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13

农业技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兽医师职称人员应取得兽医资格。

14

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申报人员应取得新闻记者资格。

15

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献信息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管理、古籍保护研究、综合管理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16

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人员。

无。

可按规定认定。

17

群众文化(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等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

18

美术专业(三级美术师、美术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的管理、研究和实践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美术馆、纪念馆、书画院等美术机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19

艺术专业

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20

工艺美术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不含工业设计等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21

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四级律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22

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申报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附件4

各区、县(市)中级职称纸质表格受理单位

区、县(市)

受理单位和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上城区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科

上城区鲲鹏路366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14号窗口

87925900

87806760

下城区

下城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下城区白石巷318号北二楼

86552015

江干区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科

江干区钱潮路369号智谷人才广场1楼大厅

87893802

拱墅区

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科

绍兴路555号拱墅区行政中心1号楼1楼17号(人才业务)窗口

56667060

西湖区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科

西湖区文三西路18号709室

89839736

滨江区

江南:滨江市民之家(泰安路200号人事代理窗口)

江北:高新区办事大厅(文三路199号1号楼3楼人事代理窗口)

江南:87702462

江北:88060228

萧山区

萧山区人力资源考试培训和技能鉴定中心

萧山区沈家里路199号人力资源市场4楼大厅13号窗口

82637221

 

余杭区

余杭区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余杭区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1楼D区22号窗口

86212345

富阳区

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科

富阳区恩波大道1128号永和大厦1105室

63323832

临安区

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科

临安区临天路1863号1号楼303室

63721209

桐庐县

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人才就业综合窗口

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39-45号窗口

64220183

64220185

桐庐县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

桐庐县经济开发区洋洲南路199号科技孵化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

58500319

桐庐县分水镇便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

桐庐县分水镇院士路98号便民服务中心8号窗口

58505585

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64218515

淳安县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人员科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1号610室

64819533

64812033

建德市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科,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电大路18号2314室

64722882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处

学林街1288号2楼201室

86878789

大江东办事服务中心813办公室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道3899号

82987522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西湖风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龙井路1号

87179520

杭州市人才服务局

人事代理处

下城区东新路155号杭州人才市场4楼F402

87173080

注:中级职称纸质表格可就近任选以上受理单位报送。

 

附件1:杭人社发〔2019〕44号-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初定认定职称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杭人社发〔2019〕44号-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初定认定职称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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