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潮州职称申报评审有关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潮州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潮人社〔2019〕9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泉湖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我市高(中小学)、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10月31日,县区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二)评审时间
1.除个别专业外,各级评委会11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2.潮州市轻工专业第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时间和批次由评委会自主确定。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等系列,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其余系列2019年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根据省厅文件规定,我市属粤东西北地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规定:“从2019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即职称申报材料只需提供2019年的继续教育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因特殊情况,提交职称评审材料时未能提供继续教育证书的,须于10月31日前补交到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个别行业因继续教育政策衔接和系统数据对接问题,对继续教育证书的年度确定可以放宽要求,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发布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要求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评委会。
(二)市直、各县区设立职称非公申报点。按属地管理及行业管理原则,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具体报送程序:
1.对于县(区)级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县(区)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人社部门复核后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市两级人社部门复核后报送。
2.对于市级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市级人社部门复核后报送。
市直非公职称申报点设在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506号潮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2139885。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申报材料时效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高校、自主评审单位和另有规定的专业申报材料时效按备案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已出台改革方案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等系列,按国家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12月31日。
其余系列2019年职称评审仍暂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8月31日。高校及自主评审单位按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五)对具备相应学历层次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按照《潮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给予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对县区以下(不含县区)基层一线、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并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按照《潮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申报初中级资格评审时适当放宽专业或学历要求。
(七)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八)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作的表格。
四、有关政策
(一)《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已于2019年7月1日正式颁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施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从今年9月1日起,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仍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二)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规定组织开展。人员范围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列入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范围的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者。2019年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集聚经济、工程、研究等三个职称系列,具体的试点范围及条件由省划定,分别由这三个系列的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这三个系列评审委员会按照该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评审的绿色通道评审选拔科技型企业家。
(三)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span="">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3号),由省工程系列机电、轻工、电力等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申报范围和专业,以及评价标准、申报评价流程、具体评价办法、职称专业和技能类职业(工种)对应关系等,由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其2019年度职称评审通知中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支持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以及乡镇交流挂职或扎根服务,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各评委会要充分考虑申报人相关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倾斜,有条件的评委会可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必要时可适当降低评价条件。老区苏区的范围界定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六)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七)中直驻潮单位或省驻潮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开具委托函。
(八)对个别在我市不设评委会,需委托省直或外市评审的专业,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九)外市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十)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有关规定,我省不再开展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1.县区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辖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有条件的,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2019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2.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技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二)评委专家服务管理。
1.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2.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服务管理,提高专家评审水平,原则上2019年度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后公示期为7至15天。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有关具体要求
(一)各县区人社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审相关文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在评审工作通知中公布相关网址。
(二)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辖区内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相关情况,填写《潮州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于7月28日前报送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汇总后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
(三)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本辖区设置的非公人才职称申报点相关情况,填写《潮州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于7月28日前报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汇总后上报省厅备案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潮州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2.潮州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
附件.doc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