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惠州职称申报评审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惠州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和《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惠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市人社规〔2019〕5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时间。我市今年职称各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时间原则上为9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评委会自行决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二)评审时间。各职称评委会10月份开始评审工作,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三)申报途径。
1、市直属各专业职称申报材料由各职称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县(区)各专业职称申报材料受理部门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2、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3、材料报送。除另有规定外,市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请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各专业系列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zyjsrc)同时提交电子材料。
4、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等系列,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我省暂未出台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待省出台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2、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系列(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等),学历资历条件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12月31日;其余系列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8月31日。
3、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5.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9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至2019年8月往前半年以上)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有关政策
1、中直驻粤单位、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以及省人社厅同意。外市(限省内)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当地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4、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援助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职称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5、对个别专业的职称省内(或市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外市或省属评委会)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局审核(省外需经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6、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管理部门。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
1、评委会组建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有条件的县(区)组建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区)相关专业的的职称评审工作。
(二)评委库管理。
各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社部门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和公示。
各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要创新评价方式,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后公示期为7至15天。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相应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委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或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