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艺术专业二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艺术监督等艺术创作、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中专学历,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在研究和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坚持从事艺术生产实践,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演员工作,成功举办个人演出专场,或由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表演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创作(新编排)大中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以上奖1次,或获省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在新创作(新编排)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奖2次,或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二)演奏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演奏员,成功举办个人独奏或重奏(组合)音乐会,或由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演奏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演(伴)奏(个人或集体)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省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三)作曲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由市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中型2部或小型3部,或三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中型2部或小型3部,或二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
(四)指挥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在市级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独立或联合(担任2/3以上)指挥专场音乐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担任指挥,获国家级指挥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省级指挥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五)编剧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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