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3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三个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符合统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统计人才队伍、为实现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管理与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使用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专业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4.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重点考察统计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惩戒,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突出评价能力水平和业绩。改变统计职称评审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实行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统计职称评审中建立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将可作为业绩成果,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杜绝评价标准“一把尺子”的简单化问题。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标准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计系列职称评价省级标准,自主评审单位可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单位标准,自主评审单位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从事援藏援疆援青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正高级统计师时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破格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等办法开展职称评审。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有制领域统计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领域统计专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平等开放,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事业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符合我省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统计专业人才,建立高级职称评价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评委会组建单位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四)加强评审管理
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注重职称评审委员会能力建设,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统计一线的统计专业人员担任评委,确保评审结果权威性。明确职称评审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按照权限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其真实性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质量负责,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优化评审服务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推行职称信息化评审。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均在网上开展,资格证书电子化。
三、组织实施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同时要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陕西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统计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