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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南京江宁区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2021南京江宁区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和《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宁职称办〔2021〕1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1年江宁区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建设工程中级职称的人员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14〕27号)或《南京市建筑施工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14〕26号)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学历、资历、破格条件等要求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四)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均不作要求。

二、申报范围

(一)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号)规定,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1.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3.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业人员,在本单位申报职称。

(二)中央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的,需向省职称办提交委托函,由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相应评委会受理。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

建设工程中级职称评审均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时间:2021年6月1日至7月16日,逾期系统关闭。

第一步:下载安装“我的南京”APP并完成实名注册(已注册的直接登录);

第二步:(使用谷歌或IE9以上版本浏览器)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用“我的南京”APP扫码进入进行在线申报;

第三步: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人员,通过平台在线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逐级审核盖章后,于7月30日前报送至江宁区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并现场缴费。其余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递交纸质版,原件备查。

(二)相关要求

1.学历验证。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2.社保缴纳。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论文提交。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委托“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1)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

(2)所提交的论文无法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4.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号)执行。

(1)公需科目学时可通过学习平台进行免费在线学习(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由平台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业科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按实际学习情况认定,并在职称系统内上传《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5.初级评审。初定初级专业不符需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在线提交工作总结(不少于1000字)、相关业绩成果材料(不少于500字)等,由中级职称评委会代评。

6.职业资格与职称证书对应。按照《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次的职称。申报所对应层次的其他系列职称,按照同级转评有关要求执行。

7.职称制度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淡化技能人才学历要求,强化技能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在江宁区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江宁区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19〕334号)规定执行,根据评审前公示名单人数按标准收取。

(三)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2020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今年再次申报时,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申报材料仅可新增,不可修改或删除。申报人员凡是弄虚作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联系电话:025-52706216、025-527062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人事科(江宁区天元东路2999号706室)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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