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将会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在命题时要将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3.2017年安排考试的“公安管理(本科段)”、“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机电一体化(专科、独立本科段)”、“农学(独立本科段)”、“畜牧兽医(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分别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畜牧厅委托开考。
4.凡停考的专业,有尚未毕业的考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已取得的名称相同的课程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停考专业考生依照考试计划若还缺1-2门课程未能毕业,可到当地自考办申请,我办将依据全疆申请登记汇总情况酌情进行安排。
十二、本简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77号,邮编:830001.咨询电话:0991-26093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督举报电话(考试期间):
0991-2609333.
附件:
2017年4月新疆自学考试开考课程安排表(维文)(北京时间)
2017年10月新疆自学考试开考课程安排表(维文)(北京时间)
2017年4月新疆自学考试开考课程安排表 (哈文)(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