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注意】持有期间免税;国债转让收入要征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限于直接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or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注意】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②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则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50%的则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2、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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