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远期安排下的回购义务或享有回购权利的,根据回购价格大小,分别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负有远期安排下的回购义务或享有回购权利的,根据回购价格大小,分别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
对 错
答案:对
答案解析:2017年新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剩余对价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两者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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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对
答案解析:2017年新准则第三十条规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