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项目管理的主要方面
1.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程序;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
2.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
行核准制管理程序和备案制管理程序。
3.2016 年 11 月国务院颁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4.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 2 年,可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6.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重点领域。包括:(1)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2)农业和农村;(3)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4)重大科技进步;(5)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7.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5)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8.政府投资资金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9.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10.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11.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12.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1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 15.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