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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继续教育中心:http://www.fjce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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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州市福飞南路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五楼 传真:0591-87874526

福建省继续教育协会职能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继续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英文译文为“Fujian Continuing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FCEN”。
  第二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适应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协会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级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协会设在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干部培训中心综合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调查研究本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状况,探讨推进继续教育发展的对策,为政府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七条 宣传继续教育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推广继续教育先进经验,提供知识更新的信息,组织学术交流。
  第八条 加强和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企事业单位 、专业学会和各类培训中心等在继续教育领域的联系与合作。
  第九条 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推动继续教育发展。评选优秀论文与著作,开展继续教育表彰奖励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收集国内外继续教育发展信息,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境内外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承担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
  全省各地、各部门、社会团体、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负责继续教育管理的工作机构、培训教育部门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继续教育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对在专业技术方面有重大贡献、热心继续教育事业的技术专家、教育家、科学家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聘为协会顾问。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愿为推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承担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如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愿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出版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四)优先享有继续教育方面的咨询;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和研究课题;
  (四)参与协会各项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
  (五)积极撰写和翻译国内外继续教育的论文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级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协会工作发展需要,协会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下设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会选举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委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
  (七)审批有关单位和个人入、退会;
  (八)制定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指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继续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单位或社会、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团体会员会员每年会费为500元,个人每年会费为10元。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并报省级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资产来源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将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级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日内,经省级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管理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省级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省级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省级学会业务主管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4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省继续教育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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