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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北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2019北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京财会〔2019〕2022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将2019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公告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和继续教育学分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择单位培训、,社会机构培训、,面授和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不能少于90学分,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内容,其中专业科目内容学分不能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三)参加2019年财政部组织的减税降费税收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成绩获得95-100分的可折算为90学分,成绩获得80-94分的可折算3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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