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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十一)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二)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地级以上市要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人口净流入大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公租房供应。
 
(十三)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完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住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十五)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支持,促进省属住房租赁平台可持续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
 
(十六)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地政府盘活城区“三旧”和城市更新用地等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七)健全法规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国家做好住房租赁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制定推行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推动尚未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地级以上市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建立备案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各地要督促指导街道、乡镇组织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切实做好住房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
 
(十九)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建立省级住房租赁数据信息平台,督促指导房屋中介机构将租赁房屋、租赁人员等信息及时、完整地采集录入系统并上传共享;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工商部门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工商局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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